5月23日,甘肃交警总队发布了关于“2018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本标准自即日起执行。同时要求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参照此标准执行。
标准中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0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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