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泉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调研工作方案稿》的工作安排,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紧扣文明交通文明出行的工作主题,立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阵地,调研探索在应用法律法规对文明交通文明出行的促进方面、将部分道德法律化方面、发挥法治规范引导和促进作用等方面的立法工作,重点研究公民驾驶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行人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方面的行为要求和立法依据,为下一步条例起草打基础、做准备,推进泉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
一、明确主题,科学调研
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必然要求。立法只有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才能最准确地把握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立法才有特色和针对性,才能适应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泉州交警支队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根据《泉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调研工作方案稿》分工安排,重点调研公民驾驶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行人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方面的行为要求和立法依据。调研工作人员采取深入基层交警中队召开座谈会、走访街道社区等多种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了解改革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做到听取执法单位的意见与人民群众的意见相结合;听取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与专家学者的意见相结合;听取法律工作者和非法律工作者的意见相结合,最大限度地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提高立法调研的质量。
二、反映民意,把握原则
立法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一项立法,往往涉及方方面面的权益,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是集中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利益诉求的过程。泉州交警支队围绕公民驾驶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行人出行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抓住本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了解立法事项的现实情况和问题。首先,对群众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研究如何予以重申强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其次,考虑将泉州特有的诚信、谦恭、团结、拼搏的文化沉淀和人文标识融入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传承。第三,对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良好习惯和优良传统,如近年中央、省市文明委在开展文明城市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研究转化为文明行为促进法规条文,明确导向,树立文明标尺。
三、归纳总结,确保成效
泉州交警支队依据自身工作职责,从调查研究和收集的人民群众意见出发,立足泉州本地工作实际,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的归纳总结。一是公民驾驶机动车方面。提出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随意变道、加塞,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浏览电子设备,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向车外抛撒物品、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进入路口,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等八项禁止规定。二是公民驾驶非机动车方面。提出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避让行人,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等五项禁止规定。三是行人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方面。提出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遇车辆避让,应确认安全后迅速通过,不得跨越倚坐护栏。
泉州交警支队对相关意见建议提出具有较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行为要求和立法依据,提交市政府法制办为立法机关掌握基层的第一手材料提供帮助。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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