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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发出通知规范区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6月24日,记者从宁夏财政厅了解到,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与差旅费管理衔接,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有效保障公务出行活动,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区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已于6月1日起施行。

    《通知》共设9个部分,具体涵盖报销范围、定义界定、部门职责、单位职责、财务部门职责、报销规范、配套规定、违规处罚等方面。《通知》明确限定事业单位公务出行活动,报销交通费用的地理区域范围;将报销票据放宽至出租车票据、网约车票据等;明确区直部门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制度的领导责任;明确区直事业单位要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报销总额,确保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明确报销手续应当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报销票据凭证应是合法的公共交通票据;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依据和责任追究等。

    《通知》作为全面推进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突出有效保障、明确主体责任、细化管理方式、坚持厉行节约、强化监督问责等管理特点。将为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合理控制支出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对提高财政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促进有效保障公务出行活动和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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