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于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消息,《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草案》)正式对外公布。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草案》分别对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的出水水质要求、污染物去除率以及监测做出明确要求。《草案》适用于单户的日处理能力在5m³/d(含)以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不包括排水户生产经营污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砂、浮油和污泥等应按时清掏、合理处置,且应遵循优先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公开资料显示,户用处理设备规模范围小、污水来源、水量、水质基本明确,容易确定,适合产品化管理。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户用处理设备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被单独划分了出来,并专门提出了户用处理设施的管理要求。截止到2019年底,全省82个县(市、区),近2.1万个行政村已投入运行5.01万个处理设施。
综合考虑设施的处理规模、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功能要求等多种因素,户用处理设备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DB 33/973中一级标准中的相关要求,详见下图:
图源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除了在执行DB33/973中一级标准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户用处理设施外(有总氮要求),其余水环境功能区根据户用处理设备处理能力和经济可行性,水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包括pH、COD、氨氮、总磷、SS、粪大肠菌群、化学需氧量去除率7项。其中pH、COD、SS、氨氮是基本控制项目,总磷、粪大肠菌群、化学需氧量去除率为选择性控制项目。选择控制的要求为总磷要求为出水排入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或磷不达标的水体执行的指标;粪大肠菌群要求针对当地政府指定的控制区域内的处理设备(设施)执行。
户用处理设备出水排入其他环境功能及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的,执行下图的出水水质要求:
图源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去除率指标仅针对5m3/d(含)以下的集中处理设施执行,当环境温度为大于等于12℃、进水浓度大于等于150mg/L时的化学需氧量(CODcr)去除率。当环境温度为≥10℃时,户用处理设备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以N计)的污染物去除率至少要达到化学需氧量(CODCr)与氨氮(以N计)的去除率均大于等于60%。
同时,加强尾水回收利用,鼓励处理尾水的资源化利用。户用处理设备的建设、管理等应符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要求,应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满足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要求。其中,回用于农田、园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回用于农田灌溉的,应满足GB 5084的规定;回用于渔业的,应满足GB 11607的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应满足GB/T 18921规定。
图源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新媒体责编: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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