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云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该省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决定对33个责任单位、110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单位10个、厅级干部25人。
图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情况通报页面截图。 胡远航 摄
通报称,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23日将督察发现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云南省调查处理。云南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抽调23名纪检监察干部迅速开展核查问责工作。
根据核查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云南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33个责任单位、110名责任人进行问责。被问责33个单位中,厅级单位10个、县处级单位13个、乡科级单位10个。被问责的110名责任人中,厅级干部25人、县处级干部50人、乡科级干部31人、其他干部4人。其中,9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4人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5人、免职2人、停职检查1人、诫勉问责25人、通报问责5人、批评教育9人。
此外,针对曲靖市、红河州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玉溪市江川区政府、通海县政府及保山市昌宁县政府违规撤销或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问题,违规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江川区内建设金色抚仙湖九龙国际会议中心项目、澄江县老鹰地旅游度假村项目、江川区仙湖锦绣项目问题等典型案例,云南省也作了相关通报。
云南省委、省政府表示,云南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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