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天发布,将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指出,《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其中,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等。
《办法》要求,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同时,重点单位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办法》要求,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办法》指出,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办法》执行。
同时,《办法》对重点区域也给予明确:“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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