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监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的具体职责。
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监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构建完备的生态环境法规制度体系。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结合上级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针对本地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现状,加快制修订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探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国家层面进行立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定期梳理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及时将其废止,同时还要第一时间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制度的司法解释。
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设置专门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执法检查小组,制定并实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执法检查方案,定期抽查重点排污企业持证按证排污、达标排放情况,重大环境信访调处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情况,尤其要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等转交的问题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要通过执法检查,督促本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下级党委政府抓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治理长效机制。
压实各方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听取1次本级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本地区生态环境现状和环境目标完成情况,切实推动本级党委政府扛起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通过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现场质询等方式,督促本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乡(镇)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有效监督本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村级党组织,确保打通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最后一公里”。
对于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恶化等突出问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按程序启动对本级党委政府“一把手”、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质询,并将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移交给本级公安、生态环保、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处置。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要指导、支持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职责,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大对乡(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的监督力度。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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