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跨省倾倒污染物垃圾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陶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陶某在没有取得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且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接受浙江省某公司提供的纸塑混合废料二次下脚料。后被告人陶某通过物流公司运输该批固体废物,被告人李某等人接受物流公司安排将该批固体废物运至沭阳县境内。被告人陶某向被告人李某允诺,倾倒每车固体废物向其支付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李某为谋取利益,遂与沭阳县颜集镇村民周某、曹某等人商量后,决定将该批固体废物倾倒在颜集镇某村居民区的集体池塘里。
2017年8月3日至次日凌晨,在被告人李某的安排下,向池塘倾倒第7车固体废物时被赶到现场的民警阻止。经检测,涉案固体废物中含铅、镉、砷、镍、铜等重金属。经称重,尚未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计302余吨,从池塘清理的固体废物及受污染淤泥计560余吨。
沭阳县环境保护局将涉案的共计860余吨工业固体废物、受污染淤泥送至北控环境再生能源沭阳县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处置。受沭阳县环境保护局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定涉案固体废弃物属有毒物质,本次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为人民币34.94万余元。沭阳县环境保护局将二次清理过程中抽取池塘中污水计184吨送至沭阳县集源环保有限公司扎下污水处理厂进行规范处置,支出处置费用人民币7360元。该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35.6万余元。
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陶某、李某在沭阳县被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颜集某村池塘属村集体池塘,位于居民集中区内。案发后,浙江省某公司支付赔偿计人民币3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倾倒毒害性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虽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但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朱来宽 沈丙乔)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了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处置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都实行控制管理和开展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易造成环境污染,增加环境风险。本案中污染物为浙江省某公司收集的来源于国内外的固体废物,经加水磨浆、分拣铁铝金属、水洗等程序后相互混合成为二次下脚料,含有铅、镉、砷、镍、铜等重金属,被非法倾倒在居民集中区,在日晒、地表水浸泡等作用下,污染物质将以辐射状向池塘中地表水、周边土壤扩散,沿着污染物质→水体→土壤→农作物→人体的路径迁移,引起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的次生污染,危及当地生物链和周边人体健康。被告人李某明知涉案固体废物系毒害性物质,仍将其倾倒在居民区,放任污染行为发生,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计人民币35.6万元。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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