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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企业1.9亿元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支付到位

    由最高检、生态环境部、公安部首次联合挂牌督办的江苏省靖江市“9·11”污染环境案有了最新进展。近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两年至3年有期徒刑,其中主犯周某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地下埋毒”,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被告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副总经理周某祥,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与其法定代表人唐某华(2014年1月因患鼻咽癌死亡)约定,将生产吡虫啉中产生的残渣交给侯河化工厂提炼处理,并安排被告人高某书(长青公司原环保办副主任)等人协助非法处置上述危废。

    被告人高某清(原侯河石油化工厂押运员)明知工厂仅有菊酯残液的处置资质,仍多次押运长青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截至2011年11月,共计转移危废1万余吨。唐某华将不能出售或勾兑的危废残渣、固体危废在工厂内就地填埋。

    其间,被告人高某书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污泥残渣处理资质,却分别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7月,将两批共计30余吨污泥交由侯河化工厂非法处置。

    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度成为网络热点。鉴于案件影响重大,2015年12月18日,最高检、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首次采用联合挂牌方式进行督办。泰州市两级检察院主动加强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

    检察机关督促违法企业赔偿损失并修复环境

    2016年10月7日,根据泰州市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这起案件移送至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12月21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周某祥、高某书、高某清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7年3月30日,案件在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办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泰州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公益调查,督促泰州、扬州两地政府,靖江市马桥镇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危险废物清理处置及环境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江苏长青农化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多次协商,2016年6月15日,达成赔偿意向1.9亿元并草拟了环境修复协议。起诉前,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已到位1.2亿元。

    起诉后,检察机关监督违法企业将剩余的7000万元全部支付到位,被告人周某祥也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2017年5月16日,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对扬州、江都、泰州、靖江四地的环保部门发出加强对辖区内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企业日常巡查等4条检察建议。

    目前,工业遗留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各项修复工作已全面完成。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厂区周边农作物符合相应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所有监测点水质保持基本稳定,涉危场地对周边敏感目标未产生环境风险,周边地区生产生活正常。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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