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6日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指出,哈尔滨市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包括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含四环路)、松浦镇四环外区域、利民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沿线区域(新发镇、新农镇、太平镇);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内划定的区域;县(市)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的区域。
同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大型活动或者重大庆典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或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百元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此外,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据悉,该决定于2018年8月21日经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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