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人民法院27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丁某、方某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同时合并审理了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从刘某(另案处理)处运来39.04吨危险废物倾倒至广德县境内某大河附近。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浙江省嘉兴市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未取得跨省转移审批的情况下,将该公司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垃圾收集站内的生活垃圾交由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孙某某、方某某、丁某等人运输、处理,跨省转移生活垃圾1200吨,并将其中部分垃圾随意倾倒在安徽省广德县境内,造成周围环境污染。
经核算,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犯罪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96882.6元,被告人丁某、方某某犯罪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27945.6元。案发后,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上述生活垃圾运至浙江省湖州市某垃圾填埋场处理,共支付清运费、填埋费、检测费用共计768202.6元。
庭审中,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丁某、方某某提起公诉,请求广德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孙某某、浙江省嘉兴市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广德县人民法院判令七被告依法承担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广德法院将择期宣判。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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