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虽然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打好净土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等配套举措,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取得较大进展,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然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较于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础仍然薄弱,迫切需要依靠法治引领和推动污染防治工作。
《条例》共7章59条,包括总则,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明确了政府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而且为了在源头上防止对污染土壤的不当利用,《条例》明确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各区环境保护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条例》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应当承担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活动,《条例》要求对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条例》制定实施后,天津市“净土保卫战”正式纳入法治轨道,将与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一起,构建起立体管控的生态环保法治网。对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媒体责编: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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