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指标》),明确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存在14项行为将被纳入不良记录。记者注意到,不良记录只要达到100分,就会进入失信名录,也就是“黑名单”。
据税务总局介绍,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行个人信用记录,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记录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个人信用指标》所称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从事涉税服务,并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个人。《个人信用指标》包括四类一级指标: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充分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如,执业记录部分采取累加计分规则,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为多个委托人提供同项涉税业务都会获得累加计分;不良记录部分采取累计扣分规则,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每发生一次违法违规情形都会扣去相应分值,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个人信用指标》明确了14项不良记录扣分标准,不良记录只要达到100分,就会被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存在以下不良指标中任何一类,经税务机关认定负有责任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扣10分: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以及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加扣40分,共计扣50分;情节严重的,加扣50分,共计扣1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同时存在其中两类以上情形的,累计扣分。
对于故意扰乱税务机关正常办税秩序的第一次扣10分;第二次扣50分;以后再发生该情形的,每次扣100分。
针对以下7类行为,即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以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个人信用指标》规定,存在其中一类情形的,扣50分;情节较重的,扣1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情节严重的,扣2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5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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