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赵某从村委会租有一处面积约90亩的果园,后因犯罪被判刑,果园交由其妻王某管理。2015年,王某找到亲戚吴某,称日常生活困难,决定利用赵某承包的果园土地建停车场,并委托吴某办理此事。为节约成本,在施工之前,王某告知吴某可将果园地里的沙子挖出来,填埋进建筑垃圾,表面用挖出的沙子铺平。王某和吴某用这些沙子和水泥混合硬化路面,以此来建停车场。施工开始挖砂石17天后,他们的行为被国土部门发现,现场挖出砂矿石共计19525立方米,经鉴定,价值50余万元。最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吴某和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提示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依法将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中,王某和吴某开采砂石的地点虽为自家承包的果园,且所挖砂石是为自建停车场节约成本,而非出卖牟利,但其行为仍构成非法采矿罪。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不受地块性质及地块相关权益人的影响。同时,我国刑法将非法采矿罪设置在刑法分则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表明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国家对矿产资源享有所有权益这一社会管理秩序,因此,牟利目的并不是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必要条件。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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