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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局放宽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条件

    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近日,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

    该办法共3章,20条,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该项许可管理,既可以规范和便利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性飞行活动,也可以比较全面地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传统有人驾驶通用航空作业领域的替代情况,更加真实地反映国民经济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对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的实际需求。

    与传统通航经营许可管理规章相比,该《办法》具有哪些特点呢?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于彪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办法》适用性强。《民航法》第147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但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45条明确“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制定。”该办法的制定,填补了这项空白,使无人机从事作业类和培训类经营飞行活动有了明确的规范。

    条件放宽。《办法》对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由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设定的10项减少为4项,即法人要求、航空器要求、培训能力要求(适用培训类)和地面第三人保险要求,大大减少了许可条件。对企业自有航空器的要求,也由原来的2架减少为1架,并对250克以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了许可准入豁免。

    程序简化。于彪说,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小、散、多的特点,民航局开发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完全实现经营许可证在线申请、在线受理、在线审核、在线颁证,全程无纸化,行政相对人申办许可“一次不用跑”,申请人和管理部门全程不见面也可以完成许可审批的全部程序。

    诚信管理。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和对新兴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办法》在许可条件审查中,大量采用“告知承诺制”的诚信管理方式。比如,企业在线填报申请信息时,只需填报一架航空器的注册号,其他航空器注册情况仅需勾选承诺条款。对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也以承诺方式完成。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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