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
农村公路作为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服务“三农”、发展农村经济,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为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满足农民群众出行需求,更好服务全面小康进程,《条例》从农村公路管理主体、建设资金来源和筹措渠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的调整范畴,并提出适当简化村道建设程序,明确村道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工可报告,由县级交通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文件,社会捐资、村民投劳的村道建设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招标。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村道路面宽度不少于4.5米,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路面宽度不得少于3.5米,并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条例》还设立了专章对资金保障进行了明确: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明确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筹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同时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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