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维持现行规定。根据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军队、武警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汽电车辆等临时性减免车辆4项减免税情形。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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