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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宣传服务司乘,为爱“典”亮交通安全

    ——湖北交投襄阳运营公司谷城管理所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

    “向您这种情况按照《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虽然是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能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造成的,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5月25日,湖北交投襄阳运营公司谷城管理所青年志愿者在站口向过往司乘发放宣传资料。

    今年5月28日是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为扩大民法典知晓率,提高过往司乘对民法典的关注和了解。连日来,谷城管理所的志愿者们在出口广场设置民法典宣传服务台,积极开展“民法典进高速”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以“贴近实际、易学易用”为原则,紧紧围绕《民法典》内容,结合司乘人员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可能关注到车辆租赁合同、道路运输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及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方面的法律知识,通过挑选案例、摘取法规条款的方式,制作成宣传册,为司乘讲解的同时一并发放,便于司乘人员快速掌握。

    此次活动,志愿者们相互配合,来往司乘积极参与,活动氛围浓厚,工作人员耐心解答司乘疑惑,真正做到让《民法典》服务司乘,“典”亮交通安全。(文图/贺永)

    (新媒体责编:caiz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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