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赵新喜(左二)
人民交通网11月30日河北电(记者常玉坤),记者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2017年第3号)已经第11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发布会的议程安排,下面,就《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规定”)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以及相关情况,向各位媒体朋友作一简要介绍。
一、《继续教育规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是2017年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一个省政府规章,也是许勤省长到河北工作后制定的第一个省长令,同时也是2015年9月国家人社部颁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后全国第一个修订出台的继续教育工作省级政府规章,受到省政府常务会议和许勤省长高度评价。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制定出台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党的十九大更加明确要求: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指出: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省委、省政府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等文件中要求: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专业技术人才要主动接受本专业的业务培训、合作交流、国际会议等多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按规定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二是继续教育事业在落实国家新发展理念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中央制定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刻揭示了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知识经济时代,学校的一次性教育根本无法满足科学知识和技术对个体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的要求,我省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站在生产、科研第一线,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践者和引领者,要实现这一重任,必须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使自己的能力水平不仅要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还要通过自己的奋斗推动时代发展和新发展理念的实现。
三是我省1999年制定的《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长令(〔1999〕第11号)已实施18年,许多条款特别是在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学时要求、公共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新的变化,《暂行规定》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亟需修订提高。
二、《继续教育规定》的主要框架内容
这次《继续教育规定》修订出台,在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方面都有较大变动,比原《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在编制体例和现实性要求等方面更加丰富,更加符合时代要求。
新出台的《继续教育规定》共分五章31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管理、服务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
立法目的:
第一章《总则》部分,对继续教育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经费来源等进行了明确界定。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新《规定》根据国家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等新变化,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也纳入了适用范围。明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并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经费的负担范围作了界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部分,对继续教育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组织管理进行了新的界定。新《规定》根据政府立法要求,突出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权利的保护,对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阐释。
第三章服务保障部分,对继续教育管理者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从保障公平、公共服务体系、平台建设、基地建设、统计制度、教学评估、证书管理和公益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在人社部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出: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京津冀继续教育协同发展、雄安新区急需紧缺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等继续教育专项工程;建设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互认衔接。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按照权利与义务均等的原则,对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用人单位、施教机构、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等继续教育参与各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部分,主要明确新旧规定的废立和时间节点。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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