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车一族”们来说,在公共场所、停车场停车如何收费无疑是最关心的事情。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昨天,苏州市物价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将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分类定价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类型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以下五类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政府制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通知要求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及停车场地经营单位、联系电话、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中一大亮点是,将建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信用积分管理制度。价格主管部门收集辖区内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信用信息,统一纳入价格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信用积分情况。
此外,通知还对建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巡访制度、推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检查力度等提出了要求。
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通知规定。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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