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和法学是人类最古老并且在现代社会中发展最为迅猛的两大学科。纵观人类发展史,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维护人类生命健康的医学,与维护人类尊严、社会正义、公平秩序的法学,构成了人类社会延续和发展的两大基石。古希腊格言“最美是公正,最好是健康”则表达了人类将医学、法学结合的美好愿望。
医学是治疗和防范人类疾病的科学,其宗旨是治愈疾病、增进人类健康从而维护人类的延续。由于医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医学这门科学与其他科学,尤其是法学联系格外紧密。
法学是治疗和防范社会疾病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规范和秩序的基石,为医学保驾护航并提供规范指引,能使医学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受制于法律责任的要求,从而实现医学创新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平衡,以更好地维护人类生命健康这一最基本权益。
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医学与法学基于两者的共同使命——维护人类的生命健康和尊严,在发展过程中不断相互作用与融合,最终形成了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卫生健康法学。
卫生健康法学是研究医事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涉及医学、法学、医学伦理学、生命科学等多种学科知识。它的研究与发展有利于促进医学的进步与法律的完善,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便步入《民法典》时代,有关法典化的讨论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界热衷探讨的重要议题。《“十四五”立法规划》把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纳入其中,要求“积极研究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2024年5月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再次提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力争年内提请审议。”这些都进一步激发了学界追求法典化的热情,使得有关部门法或领域法法典化的讨论成为热点。在此情形下,行政法法典化、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社会法法典化、教育法法典化、劳动法法典化、税法法典化、海关法法典化甚至党内法规法典化......,都成为学界探讨的重要议题,而卫生健康法法典化也在此列。实际上,法典化作为法的集成化、体系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法的稳定性有着相对较高的要求。从法理上来说,制定或编纂后的法典往往更不宜频繁变动,否则会破坏法典的体系性与权威性。而法的稳定性又取决于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法典化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实际上是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但这并不表明法典化研究就没有意义。相反,研究法典化并提出法典化的路径与方法对于我国法治发展而言意义重大。因为在社会关系进入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之后,法典化是各个部门立法乃至领域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归向。在理论上研究法典化,提前为注定要到来的各部门法典化时代提供思路与方法,恰恰更应当成为法学研究者必须承担的重要使命。卫生健康法学研究者显然也需要承担这样的使命。基于此,本文拟从卫生健康法法典化的路径选择入手,就我国卫生健康法法典化的困境与出路浅谈拙见,以期为我国卫生健康法典化的推进有所助益。
一、适度法典化:我国卫生健康法法典化的务实路径
法典是制度文明发展的标志,也是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发展和成熟的标志。法典化意味着法律的系统化和体系化,是立法者乃至法学研究者追求的重要目标。而法典化的实现需要遵循科学的路径,科学的路径是法典化成功推进的保障。法典化通常具有两种路径:其一是编纂体系型法典化,我国民法典的法典化即采用了此种进路;其二则是适度法典化,是指有限度地追求法典的体系化程度,在法典编纂目标、法典编纂形式、法典涵盖范围、法典编纂进度等方面做出与立法需求、现实条件相适应的必要限缩。比较两种法典化路径的优劣并结合卫生健康法自身的特殊性,从务实主义立场出发,我国卫生健康法法典化应当追求适度法典化的进路。
(一)编纂体系型法典化路径不适用于卫生健康法
法典化是一个将法律规范系统化、条理化和结构化的过程,它涉及到分散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整合统一。编纂体系型法典通常有以下核心要求:完备性和稳定性。然而,从我国卫生健康法的现实出发,要按照编纂体系型法典的要求来完成卫生健康法的法典化并不务实。
编纂体系型法典要求的完备性是指在编纂法典时,需要将这一法律领域的所有相关法律规范系统地整合到一个统一的法律文本中。这种完备性是编纂体系型法典化的形式化特征,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法典化形式,虽然不能直接通过该要求得出编纂体系型法典化完全拒绝单行法这一结论,但至少可以导出编纂体系型法典化路径对游离在法典之外的单行法并不具有足够的包容性这样一个结论。在编纂体系型法典化的路径下,或许可以容忍极少量的单行法作为特殊存在,但大量的单行法存在则会破坏法典的完备性。基于此,要实现卫生健康法的法典化,就需要制定出一部在内容上包括医事领域、药事领域、公共卫生领域以及生命科技领域等所有卫生健康领域的集大成之作。这要求所制定的卫生健康法典确立统一的法律概念、统一的法律原则、统一的管理制度、统一的法律责任形式,需要以成熟的卫生健康法律作为支撑,需要卫生健康法领域内的法律法规都发展到相对完善的程度。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卫生健康立法还处在一个尚不成熟的发展阶段,卫生健康法的体系建设还远未成熟,更不用说已经相对完善。
编纂体系型法典所追求的稳定性,意指法律规范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其连续性与不变性。这种稳定性对于保障法律的可预测性、权威性及有效性至关重要,它要求法律规范的内容具备长期适用性及制度层面的持续性。然而,卫生健康法领域包含诸多方面,鉴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社会健康环境的不断变迁,亟需迅速更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尤其是在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医学技术日新月异、对立法需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这一需求尤为迫切。这种更新变化不仅涵盖法律的修订,甚至还包括新法的创制。但在体系型法典化的编纂路径下,要实现相关法律的部分修订或新法的增设,无疑将消耗大量的立法资源。同时,对作为法典存在的卫生健康法进行频繁的修改必然会损害其可预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这使得编纂体系型法典化进路成本偏高,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极不划算。
(二)适度法典化路径更适合我国对卫生健康法法典化的追求
除了法典所要求的完备性和体系性之间的张力,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有限的立法资源、单行法的大量衍生等因素都制约着法典化的实现。在此背景下,适度法典化便成为法典化的一种新的路径选择。
“适度法典化”是指在法典化的过程中,不是将所有相关法律规范都纳入单一的法典中,而是有选择性地整合一些核心的、基础性的法律规范,同时保留一些特殊法和单行法。编纂体系型法典化往往追求全面性和彻底性,而适度法典化则更注重核心和基础,允许部分特殊领域的法律规范保持相对独立。
在立法限度上,适度法典化要求根据规范的性质、适用频次、规范功能等因素,有选择性地确定哪些规范应纳入法典,哪些规范暂时不应纳入,以避免法典逻辑的严密性和结构稳定性受到影响。
卫生健康法法典化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不仅仅在于法典化可以提高卫生健康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避免因法律法规过于分散而产生冲突和重复规定,还在于它能促进跨领域协调、明确法律界限和责任以促进不同部门和行业的有效合作。然而,卫生健康法法典化的目标应当是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找到实现二者相互平衡的“黄金分割点”,通过适当降低法典化的理想目标和标准,逐步完善的法典化过程来实现卫生健康法的法典化,而不是追求“毕其功于一役”,不切实际地追求一个完美无缺的法典。
“适度法典化”理论的首要主张是法典调整范围“适度”,而“适度”的理论意蕴主要体现为,排斥将法典作为唯一法律表现形式。适度法典化路径能够包容卫生健康法逐步法典化的发展过程,同时也能满足法典化的实质要求,它并不要求法典包含卫生健康领域内的全部法律,而是允许单行法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存在,这大大消解了法典所要求的完备性和系统性之间的张力,基于此所形成的卫生健康法律体系在逻辑上将更为自洽。
适度法典化将形成“法典+单行法”的格局,在这种格局下,法典的总则将对整个法典的结构和内容起到指导和统领作用,在总则部分将明确整个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对法典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和关键概念进行定义,确保法律术语的统一性和准确性,明确法典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人员和事项的适用范围,确保法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法典总则的影响力不会局限于法典之内,其在实质上将作用于法典之外的单行法,真正起到对卫生健康法律体系的指导和统领作用。
适度法典化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动态开放性。动态开放是适应不断发展的医学新技术所引生的法律规制需要之必然需求。当今时代是医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包括人脑机接口技术、医学人工智能技术、人体冷冻技术、基因编辑技术等在内的新兴技术不断产生并被先后应用于临床或试验。这使得卫生健康法领域内的事务远较其他法律部门和领域复杂,也决定了我国卫生健康法法典化与民法法典化以及生态环境法法典化等都不相同,卫生健康法法典化不适合走传统的编纂体系型法典化道路,而更适合走适度法典化这样一种更加务实的法典化道路。
二、我国卫生健康法法典化需要直面的几个困境
法典化是法学理论工作者在法律体系化方面积极追求的目标。部门法法典化与领域法法典化则是部门法学研究者或领域法学研究者孜孜以求的理想。自《民法典》于2020年5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以来,“一场法典化的思潮不仅影响着法学领域,更成为极具代表性的社会事件,彰显体系式立法的引领作用与示范效应。”在这种背景下,有关卫生健康法法典化的问题逐渐引发了学者们的关注,继而开始了小范围的研讨。
(一)理论储备严重不足
法典化需要充足的理论支撑,需要有科学深入的理论研究为法典化提供充分论证以及科学方案。而具体到卫生健康法领域而言,我国卫生健康法领域的理论储备还严重不足,目前的理论研究尚不足以支撑我国卫生健康法法典化的推进。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卫生健康法法典化方面的研究尚且不足实践的推进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卫生健康法法典化需要首先对什么是卫生健康法法典化、卫生健康法为什么需要法典化、卫生健康法需要怎样的法典化、卫生健康法法典化在我国是否具备可行性以及如何实现卫生健康法法典化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进行阐释。只有在理论上将这些问题充分展开、探讨清楚,卫生健康法法典化的实现才具备可能性。
然而,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卫生健康法法典化方面的理论研究实际上才刚刚起步,甚至还没有展开,更不用说充分展开。但很显然,至少就目前而言,有关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还极为缺乏。有关卫生健康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体例、模式、路径及方法乃至域外经验等基本理论方面的探讨还较为少见。
2. 有关卫生健康法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还极为薄弱
“法典是在众多分散的单行法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逻辑排列组合使之体系化的结果。”而具有稳定和正确的理论基础是科学阐释这些标准和逻辑进而实现法典化的必要前提。我国卫生健康法学的起步始自20世纪80年代。1987年国家教育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卫生法制教育的通知》,据此全国医学院校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在1989年还出版了包括刘本仁主编的《法学概论与卫生法》以及邓公平主编的《医药卫生法学》等多部教材。之后,伴随着包括安乐死、人工生殖、器官移植等技术飞速发展对传统法学带来的冲击,卫生健康法学研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对这一学科领域感兴趣的研究者越来越多,相关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学术共同体。卫生健康法学的发展动力主要源于应对和解决我国医疗卫生实践中所出现的卫生健康法律问题的迫切需求。然而,该学科既有研究往往过于聚焦于医疗纠纷、医疗保障等医疗卫生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的法治应对策略,而一直较为缺乏理论层面的自觉与深化,以致长期以来“该学科领域还比较缺乏基础理论,比较缺乏思想基础和方法论指导”。这一学科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长期未得到充分地发展,一直都是该学科发展过程中的软肋。有关这一学科的核心概念范畴与理论一直未能完全确立下来,而是借用或搬用其他学科的概念范畴与理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尽管学者们出版发表了一些书籍和文章,“但深入而有开创意义的鲜有,且重复多多。......在内容上,则千篇一律地将不同法律部门的内容拼凑在一起,或是以‘分论’形式将各种相关法律粗略介绍,或是以‘体系化’的方式将‘法律关系’、‘刑事调整’、‘行政调整’、‘民事调整’等相关不同部门法的概念堆积在一起。......几乎未涉及医事法学或生命法学本身特有的概念、理论与基本分析手段。”尽管2024年初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发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将卫生健康法学纳入法学学科目录,使得卫生健康法学被明确作为法学一级学科门类下的一个独立二级学科,为这一学科的成熟和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该学科显然不可能短时间内被催熟,其理论研究实际上依旧没有充分展开,甚至其基础理论研究依旧处于建构阶段。而如果卫生健康法法典化依仗这样的理论研究来加以支撑,其实现的难度不难想象。
3. 卫生健康法学学科名称争议较大
对卫生健康法理论研究的不足不仅体现在有关卫生健康法法典化研究的薄弱以及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上,也体现在学科名称的争议上。从理论上来说,不同学科名称不仅对应着研究对象范围的差异与研究重点的不同,也意味着理论研究涵盖面向的差异,更宣示着理论上的混乱,表明这一学科领域还“没有就卫生法学的理论体系达成共识”。在卫生健康法律领域,有关该学科的名称之争议长期存在,有学者将其称为卫生法学,有学者将其称为医事法学,而也有学者则将其称为生命法学,还有学者将其称为医药卫生法学。学科名称上的争议与混乱不仅严重制约了卫生健康法学核心概念与基本范畴的确定,也阻碍了卫生健康法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使得卫生健康法基础理论研究难以为卫生健康法典化这样一个体量浩大、技术操作复杂、需要有坚实理论基础来加以支撑的工程提供足够必要的支持。
(二)卫生健康法体系化不足
法典化的一个重要基础是体系化,即:各相关法律同属于一个部门或领域,具有相同的理念,能够适用统一的原则,实现共同的目标。在此意义上,卫生健康法法典化实际上是提取各不同卫生健康法的“公因式”,形成一个逻辑严密、各个部分相得益彰、能够集成联动的制度体系以解决卫生健康法“碎片化”的问题。就此而言,对于完成卫生健康法法典化而言,拥有一部基本法至关重要。基本法如同雁群中的头雁,引领着雁群行进的方向。但卫生健康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新晋部门法同时也是领域法,实际上还很不成熟,迄今还没有一部能够担纲基本法地位的法律。这一点与我国民法以及生态环境法存在着极大的不同。民法的法典化得益于《民法通则》这样一部具有民法基本法作用的法律。《民法通则》作为一部基础性的民事法律,是对我国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责任等民事法律制度的总括式规定,是我国民事立法核心精神与理念的概括和提炼,其存在为我国民法在法典化过程中提取“公因式”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民法典》之所以成功出台,与长期以来作为我国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之存在有着不容回避的关系。
相比之下,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律法规乃至规章等尽管数量众多,也包括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理法》《医师法》《献血法》等在内的十余部效力层次相对较高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一个法律体系,但却始终缺乏一部发挥“龙头”与核心作用的基本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在立法之初曾被寄予厚望,一度被作为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基本法来予以设计,甚至在名称上也体现了这一点。该法出台后,理论界对其评价也颇高,认为其“是卫生健康领域的‘母法’,填补了一直以来我国医疗卫生与健康法治建设方面统领性基本法的空白”。但实际上,就其内容来看,该法的辐射范围尽管较为广泛,但远没有涵盖卫生健康的所有领域,还难以担当卫生健康领域基本法的重任。理论上,如果缺少基本法的指引,卫生健康领域的各法律、法规、规章等难免会出现“碎片化”问题,甚至产生重复、杂乱无章、冲突矛盾等现象。
(三)与其他部门法或领域法法典化相协调的难度较大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我国法治推进到了民法典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对法典化的追求成为各个部门法甚至是领域法的执念,受此影响,“多个部门法提出法典化目标,强调编纂法典对整合现行规则、加强规则间融通和重塑制度结构的意义”,长期以来一直作为领域法存在并新晋为部门法的卫生健康法就在其中。然而,法典化并非一项普通的立法工作,而是一个极为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该工程不仅需要足够的理论支持与法律体系支撑,还必须要处理好一系列复杂的关系,尤其是卫生健康法法典化与其他部门法或领域法法典化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些关系的处理直接关系着卫生健康法典的内容科学性及其成效,甚至也影响着其他部门法或领域法法典化的推进——尤其是在卫生健康法内容较为庞杂且辐射众多法律部门和领域的情况下。
具体而言:其一,卫生健康法法典化与生态环境法法典化之间的关系。近年来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频发表明环境健康风险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跨越环境法、公共健康法、行政应急法与应急公共管理等多个部门法和学科的问题。这必然使一些立法既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又涉及生命健康保障。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法律法规应当被纳入生态环境法法典化轨道,还是被纳入卫生健康法法典化轨道,显然就会成为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其二,卫生健康法法典化与经济法(或商法)法典化之间的关系。卫生健康产业化是提升卫生健康受惠面和实现卫生健康效益最大化的重要路径——尽管卫生健康领域不能被过度产业化!这使得卫生健康产业领域的很多法律法规往往具有多重定位,即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仅隶属于卫生健康法,也可能同时被经济法或商法所涵盖。其三,卫生健康法法典化与科技法法典化的关系。卫生健康法中有大量的生命科技法规规章,如《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这些既属于科技法规或规章,同时也是卫生健康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使得在卫生健康法典化过程中必然需要直面并解决这些法规或规章究竟该编入《卫生健康法典》还是《科技法典》的问题。
人类生命健康保障的复杂性决定了卫生健康法必然具有鲜明的综合性特征,该领域法律问题的应对和解决往往涉及多个法律部门。这使得卫生健康法中的很多立法都具有多重面向,其不仅仅是卫生健康法,也可能同时隶属其他法律部门或领域,或至少在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经由《民法典》引领而来的法典化时代,卫生健康法法典化在推进过程中,必然需要协调好与其他部门法或领域法法典化之间的关系。这客观上必然会加大卫生健康法法典化的难度,使得卫生健康法法典化道阻且长。
三、我国解决卫生健康法法典化困境之出路
学术研究作为依照学术规范而进行的一种探索活动,其目的在于思考,在深入思考的基础上形成相应的思想,并以此推进问题的解决。“所谓学术,实质上是职业学者通过专门的系统研究,而获得的深刻的 、具有独创性的和有普遍意义的理性认识成果。”学术研究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既包括产生于已有理论之上的理论问题,也包括来自于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卫生健康法的法典化问题便在其中。就其长远发展来看,我国卫生健康法具有法典化的必要性,但目前则存在着多方面困境。卫生健康法只有努力走出这些困境,才能够逐步实现法典化。而要走出目前的困境,就必须加强在卫生健康法理论储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卫生健康法律体系。
(一)加强卫生健康法理论储备
站在理论与实践之关系的维度上,理论来自于实践并指导实践,任何实践都离不开相应理论的指导。卫生健康法法典化作为卫生健康法治的具体实践,也必须有相应的理论加以指导,否则其推进就犹如在黑夜中前行,不仅极易迷失方向,多走弯路,且容易掉入深坑,徒增挫折。由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法学学科的设置过程中并没有将卫生健康法学放在足够重要的位置,导致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才培养,也影响了学科对具体实践问题的回应能力”。
就此而言,我国卫生健康法法典化要获得实质性推进,首先需要走出理论储备不足的困境,强化卫生健康法学理论研究,在理论研究上实现破局。具体而言:其一,必须加强卫生健康法法典化方面的理论研究。其二,必须加强卫生健康法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其三必须加强有关卫生健康法学学科的研究。
目前,在众多卫生健康法学学者和部分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以及国家的重视之下,卫生健康法学已经被明确纳入法学学科目录,成为隶属于法学一级学科的一门二级学科。这无疑为该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但很显然,作为一个过去长期得不到关注和重视的新兴学科,卫生健康法学理论研究的强化绝非是一蹴而就、短时间内就能够改变和解决的问题,相反,其强化需要众多理论工作者付出更多努力、贡献更多智识。就此而言,卫生健康法学理论工作者依旧任重道远。
(二)进一步完善卫生健康法律体系
尽管长期以来卫生健康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并未受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但我国卫生健康法的发展却并未因此停步。相反,在应对和解决诸多现实棘手问题之强烈需求的推动下,卫生健康法还是获得了相当的发展。迄今已经制定了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献血法》《中医药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及《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在内的大量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初步构建起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专门性卫生法律、法规为重心的较为完整的卫生法律体系”,该体系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基本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的大多数领域纳入了法治化轨道。
立足于以上分析,我国卫生健康法要走出法典化的困境,真正推进并早日实现法典化,除了需要强化理论研究、充实理论储备之外,还必须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国卫生健康法律体系,进一步增强卫生健康法的体系化与完备性。就卫生健康法制定的目的而言,“卫生法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解决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在运行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健康权。”基于此,我们认为,应当立足于人的全生命周期生命健康保障需求,全面思考、设计并完善我国卫生健康法律体系。
具体而言:首先,需要尽快制定一部真正能够在我国卫生健康立法领域担当“领头羊”角色和作用的基本法。尽管从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上来说,在我国已经制定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这样一部“中国卫生领域内第一部‘牵头管总’具有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的情况下,再制定一部更为宏观且更具包容性的卫生健康基本法颇有难度,“但是制定一部能最低限度弥合各单行法之间不协调状态的基本法是可行的”。目前,可以考虑修改以便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进一步扩大该法的涵盖面,令该法成为名副其实的卫生健康基本法,尽最大限度地提取卫生健康法律领域的“公因式”,为今后卫生健康法法典化打好基础。其次,需要加快我国卫生健康立法的步伐,尽快填补现有立法空位。第一,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生育领域的立法,使人卵捐赠、胚胎处理、代孕规制等有明确权威的法律依据;第二,需要加快医学新技术领域的立法步伐,使医疗人工智能、人体冷冻技术、人体粪便移植、异种器官移植以及人脑机接口技术等新技术应用领域有法可循;第三,需要加强死亡领域的立法,令脑死亡标准的采用、临终关怀、生前预嘱以及遗体保护及其处理等有明确的制度保障;第四,需要强化生命伦理建设方面的立法,使生命伦理审查获得法律的有力支持。再次,需要正视并解决我国卫生健康法过于“碎片化”的问题。必须反思并改变我国卫生健康立法长期以来所遵循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功利性立法路径,加强对卫生健康立法的统筹谋划。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这实际上为今后我国卫生健康立法的完善指明了出路,原因在于:统筹立改废释纂即是应对立法“碎片化”问题的良药,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基于此,今后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卫生健康立法的通盘谋划和顶层设计,统筹卫生健康法的立改废释纂。这些显然都是推进我国卫生健康法法典化的必然之路。(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徐语彤)
(新媒体责编:zhang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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