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莉 制图/吴凡)
建筑业是工伤风险较高、农民工集中的行业。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建筑工人职业安全和工伤保险权益,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劳动关系确认难等问题,导致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一次重申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并对职工反映强烈的五大问题提出了详细解决方案,努力跨过影响工伤职工权益维护的几道坎。
第一道坎
参保方式僵化手段不强
案例:农民工怀才祥在合肥某建筑工地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时,右手中指被夹伤。虽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他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其所在单位没为他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参保方式不够灵活,而建筑业用工流动性大,如何提高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解决方案:《意见》规定从三个方面加以规范。一是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同用工形式的职工参保方式区别处理,即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适应建筑业用工流动性强的特点。二是明确了工伤保险优先原则,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三是强化了工伤保险参保的强制手段,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道坎
承包分包农民工难上保险
案例:张某在某工地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发现包工头王某某也是层层转包承接的油漆工程,别说是为他上工伤保险,连用工主体资格都没有。施工企业更表示,张某的工资不计算在工资总额内,按照现行缴费方式,无法为他上工伤保险。当然,也有“良心”企业会想办法为项目工地的工人上保险,但管理者也抱怨“建筑人员流动性大,断保是常事”。
解决方案:《意见》提出了两点新规定。即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要求“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同时,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企业,不必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而是可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明确了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道坎
劳动关系确认难
案例:刘某到石家庄某建筑工地做木工,没想到,刚刚上工三天,他就在施工中从两米高的钢管架上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必须先证明和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伤残评定,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但建筑公司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提供相关证据。刘某遇到的难题在建筑工人中并不罕见,劳动关系认定难,已经成为挡在工伤职工维权道路上的一道坎。
解决方案:《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是再次强调,各类建筑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加强现场劳务用工管理等方式,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二是,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应由用人单位负劳动关系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道坎
工伤鉴定程序多流程长
案例:工伤的处理,理论上只需要经过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就可以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一个工伤案件的处理,往往要经过纷繁复杂的过程,最高可达21道程序。等所有程序走完,起码也要个三年五载。因此,工伤职工还未等程序走完,便被“拖死”的情况并不鲜见。
解决方案:《意见》进一步强调,在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应“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同时,优化了行政部门工伤认定、鉴定的流程。如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道坎
工伤保险落实难
案例:小周在工地遭遇工伤后,好不容易走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的各个环节,等要执行工伤赔偿时,却发现项目竣工了,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成了难题。
解决方案:对于这样的状况,《意见》从三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为避免出现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仍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适应建筑业工资收入支付特点,针对农民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实际,规定以“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再次强调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意见》的出台对农民工工伤维权无疑是利好消息,有关部门致力于解决建筑业工伤保险问题的决心也十分明确。但有专家指出,除了劳动合同之外的其他证据也可以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参考,且尽量缩短了认定、鉴定等程序,但还要经过“一裁两审”的法律程序,需要几年的时间,这对于工伤工人来说依然是“无法承受之重”。同时,对于维权工人在申报工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比较模糊,对“工伤拒赔”的涉事单位缺乏约束力。
在1月5日召开的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视频会议上,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直言,文件再好,要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关键还是在于落实。为此,要求各地人社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和更为细化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推进落实的工作安排和时间进度。
住建部副部长王宁此间也表示,要将《意见》的具体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企业、每一个项目及施工现场的每一位建筑工人,按照“应保尽保、应付尽付”的指导思想进行制度设计,既要做到缴纳工伤保险全覆盖,也要做到落实工伤待遇全覆盖。
据悉,今年四季度,人社部、住建部、全总和安监总局还将联合开展一次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专项督查,共同维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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