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交警

    四川资阳交警五天破百岁老人被撞案

    12月3日,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老君镇二郎村一户村民院落里,民警对一辆红色三轮车进行仔细筛查比对,最终锁定了这辆肇事逃逸的嫌疑车辆后,连续奋战5天的资阳交警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们终于松了一口气......

    百岁老人清晨被撞倒地 肇事车辆逃逸

    11月30日早上7时25分许,资阳交警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到报警称:在资阳市雁江区板永路16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名百岁老人受伤严重,肇事车辆逃逸。

    接警后,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赶到现场后发现,老人已被送往老君镇卫生院抢救治疗。现场遗留大量血迹,另外除了一小节铅笔芯大小的黑色塑料块(疑似肇事逃逸车辆的残留物)外,未发现其他物品和有用线索。由于事发当天恰逢老君镇逢场,过往车流量大,现场几乎看不清刹车痕迹,事发时天色尚早,赶集的村民们行色匆匆,初步走访调查后也并未找到事发现场目击者。

    事发点地处监控盲区 民警一筹莫展

    随后,民警查看了事发点附近的监控视频,可由于事发点地处监控盲区,未找到事发时的相关视频,案件侦破一时毫无头绪,民警一筹莫展......

    从医生那了解到,老人失血过多,仍处于昏迷状态,因年事已高,无法手术也不敢转院,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为了尽快侦破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守护公平正义,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岁老人及其家属一个公道。直属一大队迅速成立专案组,副大队长邓波立即组织民警召开案件侦破分析会议,对该案进行了仔细梳理,并通过分析老人遗留在现场的血液以及倒地位置,初步认定老人是被由老君镇往保和镇方向行驶的车辆撞倒致伤。

    深入事故周边走访摸排调查 找到目击者

    确定了案件侦破方向,专案组民警迅速兵分三组深入事发地周边开展走访摸排调查。一组扩大事发点周边走访排查范围,并挨家挨户寻找目击者;二组调取查看周边监控视频,逐一排查事发时通过此路段的所有车辆;三组蹲守案发地点,逐一排查过往车辆,希望尽快找出肇事车辆。

    功夫不负有心人,11月3日,专案组民警经过3天的不懈努力,终于找到了目睹事故发生的一名小车驾驶人。小车驾驶人告诉民警,事发时他正好驾车经过事发地,看见一辆加装有挡板的红色三轮车上似乎摔下来一个人,由于当时天色较暗,他并未看清驾驶人长相,且当时他以为人是从三轮车上摔下来的,应该是熟人,所以并未下车查看事发时情况。

    多方努力人车俱获 案件终告破

    得到这一重大线索,专案组民警不敢耽搁,迅速调取了事发时间段附近村落所有“雪亮工程”监控视频,根据肇事车辆来车方向和驶离路线,对附近村落的所有三轮车展开走访排查。

    12月5日,经过全体专案组民警的共同努力,最终在老君镇二郎村一户村民院落里找到了肇事嫌疑车辆,经过现场比对遗留在事发现场的那一小节铅笔芯大小的黑色塑料块,以及车身撞击痕迹,专案组民警基本认定该车系撞倒百岁老人的嫌疑车辆。

    在大量事实证据和专案组民警苦口婆心的劝导下,一直矢口否认自己肇事逃逸的陈某某(女,56岁),最终承认了自己11月30日早上撞倒百岁老人后驾车逃逸的违法事实。

    据陈某某介绍,当天早上7时10分许,她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老君镇琉璃村往二郎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事发路段时,由于天色较暗,自己驾驶的三轮车车灯有故障,与其他车辆会车时观察不周,于是撞倒了正在步行的百岁老人。事故发生后,陈某某见当时路上行人稀少,天色较暗,于是抱着侥幸心理,迅速驾车逃离了现场。

    目前,百岁老人尚未脱离生命危险,仍在住院治疗。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文/刘谋全 叶六一)

    (新媒体责编:caizhuo)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