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网讯:小车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上,电动车冷不丁从旁边窜出来。
电动车不靠未画线道路右侧行驶,在前面慢慢摇。
相信不少司机都遇见过这样行驶的电动车经历。1月15日至1月31日,江口交警将在辖区开展为期半个月的电动车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❶整治车辆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包括电动、非法改装、加装动力装置等车辆;电动四轮车包括电动四轮货车、电动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
❷整治范围
江口县辖区所有道路(含省、县各级道路)。
❸整治违法行为
1、驾驶电动自行车为悬挂号牌的,根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对驾驶人罚款20元。
2、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根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对驾驶人罚款20元。
3、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内和道路上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根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对驾驶人罚款20元。
4、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非未成年人的,根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对驾驶人罚款20元。
5、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两名以上乘员的,根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对驾驶人罚款20元。
6、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未使用安全座椅的,根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对驾驶人罚款20元。
7、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根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九项,对驾驶人罚款20元。
8、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根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对驾驶人罚款50元。
9、驾驶电动自行车逆行的,根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对驾驶人罚款40元。
10、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根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刘项,对驾驶人罚款40元。
11、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手中持物的,根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七项,对驾驶人罚款40元。
12、电动三轮、四轮车上路行驶,应当保持牌证齐全有效,凡是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挪用号牌以及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的,将依法扣留,视情予以罚款、扣留驾驶证、行政拘留、收缴车辆等,对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挂牌办证。
13、电动三轮、四轮车,应当在专用车道行驶,在指定区域顺序停放,凡是存在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放、闯红灯、随意调头、逆向行驶、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违法载人、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处罚。
14、禁止组装、拼装、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请生产企业、销售网点和电动车所有人做好自查工作。
15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江口交警将在各条路上、各个路口等着你,驾车需谨慎,违法终害己,切记...切记......(蒋艳)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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