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交警

    安徽宿州两女交警侵吞公款27万余元 为逃避罪责将全部凭证烧毁

    宿州两女交警贪污侵吞公款共计27万余元。为掩盖其在交警高速大队账户账目中存在的贪污问题,又将该大队2007年至2011的会记凭证全部烧毁。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祁某原任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科员;2006年7月退休后至2014年6月,返聘在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工作;黄某于2004年至2013年任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科员、二级警员;2013年至2016年任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三中队指导员(副科级)。

    2005年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在中国农业银行设立一专用账号,该账户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罚没款返回资金。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祁某从高速大队专用账户共提取公款96万元。该款除用于单位开支外,祁某于2013年至2014年间共使用公款233968.1元,2014年7月,祁某准备离开高速大队,对2013年和2014年支出票据进行整理。在整理票据过程中,为了冲平其此前使用的公款,祁某利用虚增买菜支出单据,累计123289.1元;虚列2008年1月至10月份食堂伙食费支出单据,累计10.5万元。除此以外,祁某还将5679元的废弃单据以误餐费名义填写报销单据封面列为开支。祁某将上述共计233968.1元虚假支出单据列为高速大队专用账户2013年至2014年正常支出,从而将此款据为己有。

    2003年,经时任高速大队大队长丁某协调,高速大队自行从宿州市财政局领取罚没款票据进行缴销。为此,高速大队于2005年10月1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了账号为“8776”账户,用于专门存放罚没款和转缴宿州市财政局。丁某安排被告人黄某管理该账户。2013年4月高速大队人员调整,丁某不再任高速大队大队长,黄某调任三中队指导员,该账户不再使用。2013年10月28日,黄某将该账户销户并将该账户历年缴存罚没款结存利息共45132.95元转入其个人工行账户,非法据为己有。

    2014年上半年,祁某为掩盖个人在高速大队专用账户账目中存在的贪污问题,指使黄某将账据销毁,黄某表示同意。后祁某将“818”账户2007年至2011年的会计凭证和一本现金日记账交给黄某,黄某驾车到合徐高速宿州出口东南空地,将账据全部烧毁。经核算,销毁的2007年至2011年会计凭证、账簿共涉及金额714万余元。

    2018年4月两人被泗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5月29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宿州市泗县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款233961.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侵吞公款45132.9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祁某、黄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人不服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祁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