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网讯(记者 常玉坤 通讯员 李忠勇 甄晓霞)8月12日,从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2019年6月2日 0时 4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他人的冀A“思迪”牌小型轿车,沿衡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北良都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赵某驾驶的冀A“南骏”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06.69mg/100mL.在此事故中,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侵占对方路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赵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属从重处罚情节,但该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醉酒驾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无论对个人对家庭还是对他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不仅要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而且要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除被判刑外,对本人和他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不赔,自己要承担巨额赔偿,将弄得倾家荡产,并严重影响自己的人生前途、身心健康和事业发展,可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广大驾驶员应好好算算醉驾的成本账,吸取被告人李某醉酒发生事故被判拘役并处罚金的教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千万不要酒驾和醉驾,切实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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