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新疆公安厅原副厅长谢晖案一审判决书。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谢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有关部门已查明,有221名干部曾向这个政法要员买官。
一个地方,一个人向200多人卖官鬻爵,性质之恶劣令人震惊。一个系统,200多人涉嫌行贿,引起的震动可想而知。现下,违法犯罪的副厅长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处,那些曾向副厅长行贿的人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理呢?
有人说,责任主要在原副厅长谢晖,他在当地劳教、监狱系统任职17年,根深蒂固,“任人唯钱”,搞乱了政治生态,很多人行贿也是“迫不得已”,说他们其实很冤。这话似是而非。原副厅长谢晖主政期间,“只要肯送钱就能被提拔重用”的歪风盛行不假,“潜规则”大行其道也确实存在,但行贿者难道真的就没有其他的选择吗?也未必。
面对如此胡作非为的上级领导,为什么不及时举报、坚决斗争?面对党纪国法的明确规定,为什么不能保持应有的清廉和定力?以行贿的手段获取上位,难道就没有一丁点羞耻感?是否存在升迁后寻租权力找补回“买官钱”的情况?面对浊流,或选择坚决斗争,或选择独善其身,断不能主动污身毁节不是?
也有人在揣测,一个系统200多人行贿,牵涉的人太多、面太广,“应该会灵活处理”。问题是,今日之中国,法治昭彰,哪里还有什么法不责众之说?行贿与受贿,性质同样恶劣,不存在也不允许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情况。以往,在一些地方的确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受贿的贪官受到了法纪惩处,行贿的一方却安然无事,有的还得以继续升迁,即便是被处理,也不痛不痒,这不是助长买官的歪风吗?
十九大报告在提到全面从严治党时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一锤定音。卖官鬻爵,在封建王朝尚且是不赦之罪,更何况是今天?受贿卖官的要惩处,行贿买官的也必须坚决惩处。
惩处的依据是什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不管是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行贿罪的都必须受到惩处。
查究的遵循是什么?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违纪,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贿买官若涉嫌违法犯罪,必须坚决依法严惩;即便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应根据党纪规定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不等的处分;由行贿得来的升迁提拔,应追溯撤销,甚者开除公职;即便是涉案情节较轻的,也应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公开行贿者名单、信息,以彰惩治不法之决绝。
这样说、这样做,不是跟那200多名行贿的官员过不去,而是要捍卫党纪国法的尊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绝不能再出现行贿买官事发后,行贿者还可以安之若素继续当官,买官者还可以恬不知耻继续享受公职待遇的怪象了。连基本的官德都不具备的人,还有什么资格继续为官呢?还有什么资格享受公职待遇呢?还有什么脸面以“人民公仆”自居呢?
《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称,谢晖案发后,在其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引发强烈“地震”。我看,这个“地震”是坏事,但坏事也可以有好的示范意义,那就是,通过违法必究、违纪必究的决绝,让人们看到我们党“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果决态度,让世人看到我们这个国家在法治建设上的长足进步,从此断了一些人有关“送钱买官”“法不责众”的念想。
此案也深刻提醒我们,切实加强权力监督的重要性、迫切性。一个领导干部的贪腐,可能流毒几百名下级官吏,可能把很多原本值得培养的干部拉下水,“劣币驱逐良币”,搞坏政治生态,此间损失,不是用贿金多少可以衡量的。(特约评论员 李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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