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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行使姓名权也应有度而为

    在文化自信的传承中,中华姓名文化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其传承也应有着足够的自信,这种自信应通过立法予以保驾护航

    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尽快对姓名权进行更详细立法,在保障姓名权这一重要民事权利的同时,又能确保起名行为不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6月5日《法制日报》)。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字,这是人们正常有序交流的基础。如果没有名字或大家都共用同一个名字,那我们就难以从群体中区分每一个个体。起好名字,尤其是起一个有新意的名字,在人际交往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如果为了标新立异,起名字随心所欲,则有违立法规定姓名权自由行使的初衷。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的姓名权进行了规定,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也就此作出了规定。但正如新闻报道中所指出的,由于立法规定过于原则,让有些人误以为起名字改名字就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想怎么起就怎么起,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请进行办理,其他人更是无权加以干涉,由此带来的姓名权官司也就并非孤例。

    从实践看,最高立法机关专门出台了姓名权的立法解释,以此明确姓名权行使的三个基本维度:一者,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二者,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者,如果要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应当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要么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要么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要么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这为当前规范姓名权的行使提供了基本遵循,任何人行使姓名权都不应超出此范畴,否则,就属于滥用姓名权的行为,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上述立法解释基本解决了姓名权行使中姓氏的行使权问题,但姓名中的名如何规范,二审期间双方和解结案告终“赵C”案就为此给立法提了醒,确有必要进一步立法细化。从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而言,姓名当以二至三个汉字组成为基本原则,如果超出这一搭配模式起名改名,就会给传统文化带来冲击,给姓名管理带来难度。试想,一旦“赵C”得以登记,那“刘××”“张?”都有可能出现,那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姓名文化将逐步丧失,这无疑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立法不能坐视不管。

    在文化自信的传承中,中华姓名文化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其传承也应有着足够的自信,这种自信应通过立法予以保驾护航。这种立法不是无端限制姓名权的行使,而是依法有序规范姓名权的行使,让姓名权的行使在法律的框架下自由行使,更让公民行使姓名权时有的放矢、有法可依。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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