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邹某因在儿子家居住的小区被狗咬过,便用氟乙酸类鼠药浸泡鸡肝,将毒鸡肝投放在小区草坪上,小区5名业主饲养的六只宠物犬误食毒鸡肝死亡。近日,邹某被认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审理过程中邹某辩称,他购买的老鼠药毒性不是特别大,投放时未考虑毒鸡肝被人捡起来吃或是狗被毒死后再被人吃了的后果。
报道这起案件时,不少媒体以《男子毒狗被判刑》作为标题,如果严格来说,这一表述并不准确。事实上,邹某并非是由于“毒死了六只宠物狗”的结果而被判刑,而是“投毒”这一动作被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才被判刑三年。一些爱狗人士备受鼓舞,认为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宠物的保护”,实在是有会错意之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很少有关于宠物权益、宠物福利的专门规定,与之相关的只有饲主的“财产权”。明确这一事实,无疑是准确理解本案的前提。
就在前不久,在几起极端的“恶狗伤人”事件发生后,一篇《遛狗要拴绳,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进步》的爆款文章曾刷遍朋友圈。作者自以为高明地介绍了一种名为“异烟肼”的抗结核药物,这种药物对人体无害,但对犬类具备非常强的毒杀作用……有专业人士提醒,投放异烟肼属违法行为,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如今,辽宁人邹某以身试法,也算是以自身经历普法了——到底何为“投放危险物质罪”,通过解读本案,人们应当有更清晰的认识。
从司法实践惯例看,但凡当事人完成了投毒,具有主观故意,就可以认定为是“投放危险物质”。本案中,邹某在小区公共场所投放毒鸡肝,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侵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而定罪量刑上并不存在太多争议。与之相较,真正值得关注的,其实在于本案审理仅仅对“投毒”本身而并未对“毒死宠物狗”的后果做出判定,这对于那些爱狗人士来说,想必是很难接受的。
按理来说,毒死宠物狗,明显侵害了宠物犬饲主的财产权,在判决上本也可以加上“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条。可是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该宠物犬胃内容物检验报告,无法确定死亡原因,所以法院对此未有表示。就此而言,这起由宠物狗引发的投毒案,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却几乎与“宠物狗”没有关系。客观地说,这是一个遗憾,如此删繁就简的处理,尽管对最终判决并无太大影响,但确乎失去了一次以专业司法确立涉犬纠纷处置范例的机会。
“男子毒死宠物狗被判刑”这一略带误会的表述,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部分人对于法律肯定宠物权益的期待。然而至少在目前,法律明确肯定宠物权益还不大现实。同一案件,各自赋义——无论是激动的爱狗人士,还是对“不文明养犬”深恶痛绝者,都需要从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判决中,更理性地看待法律在宠物权益问题上的“消极”态度。
(新媒体责编:wb001)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