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进一步细化两高有关枪支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并作出量刑区分。根据纪要,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不唯枪支数量论,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情节严重”等。
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枪支管理法》载明了枪支的性能特征,公安部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刑法》则规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获刑案、四川少年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案等,都曾引发不小的争议。在这些涉枪案件中,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气枪,本身并不具有多大的致伤力,如果按军火处理,唯数量定罪处罚,往往背离一般公众认知,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今年年初,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还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等。
这带来了一波“从宽”处罚潮,但其仍偏抽象,将自由裁量权交由各级司法机关,难免带来定罪量刑尺度上的巨大差异。
审视此次浙江出台的纪要,不乏亮点。最值得称赞的,就是明确了气枪定罪量刑的具体尺度。在“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现行枪支认定标准之上,明确了“16焦耳/平方厘米”作为“从宽”的分水岭,并在1.8焦耳/平方厘米到16焦耳/平方厘米之间,划出“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5.4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焦耳/平方厘米”“10.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三级惩罚阶梯,可以分别给予“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等差异化宽宥。
这显然更有利于司法机关规范操作,放宽入罪门槛,真正体现两高“批复”的精神。
细化了标准、放宽了入罪门槛,这是好事。而16焦耳/平方厘米也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确立的“射击干燥松木板”枪支鉴定标准相衔接。接下来,纪要中5.4焦耳/平方厘米、10.8焦耳/平方厘米两个标准“设定”有何依据,当地也不妨科学验证、公之于众。
地方司法试水细化气枪量刑标准,乃是舆论和民心所向。从长远看,还需要加速国家立法,在科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枪支认定和量刑具体标准,让涉枪案件的处理更经得起检验。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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