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吴某康,持刀疯狂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引起社会震惊和广泛争议。由于是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2岁的吴某康目前已经被释放。有关他重返学校读书的问题,引发了其他家长的强烈恐慌和反对,人们生怕“他到学校里又犯事”。当地警方有关负责人无奈地表示,“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就持刀将母亲残忍杀害,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为,恐怕连小说家都不敢这么写,足见吴某康的罪行已恶劣到令人发指的程度。然而,更让一些当地人和学生家长不可思议的是,这名弑母少年几乎没受到任何惩罚和约束,眼看就要重返校园。可以说,此事引起当地不少人和其他家长的强烈恐慌和反对,确在情理之中。有关部门应该反思并所有作为,让这种作恶少年受到应有惩戒和教育,而非一放了之,放任其威胁公众安全,加剧公众恐慌。
根据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特殊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有严重“犯罪行为”,但又不能给予刑事制裁的,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早在1956年,我国就出台了有关“少年犯收容教养”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这些作恶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却难以落到实处。当前,很多地方已经没有了工读学校等收容教养场所,关于什么样的作恶未成年人应该被收容教养,该履行什么样的法定程序,收容教养期限多长,收容教养机构有权施加何种教育惩戒措施等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更难以有严格的执行。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作恶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存在空白、流于形式。一方面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几乎没有收容教养,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相当于作恶者几乎受不到实质性的惩戒教育。有的时候,未成年人的身份甚至成了一些人大肆为非作歹、蓄意行凶作恶的“护身符”。
在这种背景下,对一个弑母少年重返校园,人们自然有充分的理由表示担心和提出质疑,因为谁也不想让自己的孩子,与一个作恶后未受惩罚、未经矫正不知其是否已经改过自新的人相处交往。人们有这种担心和质疑,并非出于歧视和偏见,而是普通人的自我保护本能使然。
当然,其他家长表示不安和质疑,并不意味着要对未成年人吴某康一棒子打死,任其游荡社会,不再接受任何教育,而是想表明人们的一种态度——对此类犯下严重罪行但又不能施加刑事惩戒的未成年人,理当依法对其实施收容教养,以强有力的措施对其进行心理干预、行为矫正和适当惩戒,以促使其认识错误,改过自新,帮助他重新养成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明白什么是错误的,哪些底线不能突破,避免在错误的泥淖中越陷越深。只有这样,才是对受害人负责,对施暴者负责,对社会公共安全负责。
必须强调,在校园霸凌事件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断发生,刑罚难以有效规制的背景下,不能再让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流于形式了。相关部门理当重视起来并有所作为,尽快让作恶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落到实处,让那些学校老师难以管教、其他家长不敢让孩子与其同校学习的严重问题少年,受到应有的惩戒、矫正和教育。这样才能有效纾解公众的不安和焦虑情绪,也才是对未成年人权益全面有力的保护。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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