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局以及界炮镇党委、政府等部门就“7·14”幼儿被遗留在校车内死亡案展开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截至8月26日,新苗幼儿园及嫌疑人林某某、杨某、黄某某的家属按照协议支付了所有赔偿款,至此赔偿款协议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了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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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7·14”幼儿被遗留校车内死亡案犯罪嫌疑人
2020年7月29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杨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经查,2020年7月14日7时30分许,遂溪县界炮镇新苗幼儿园接送司机杨某开车与值班跟车老师黄某某接送陈某某等多名学生到界炮镇界炮圩新苗幼儿园上课。当日8时许,黄某某、杨某将学生们送到新苗幼儿园后安排学生下车。黄某某、杨某二人以为陈某某已经下车,均无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检查,司机杨某就将校车开至新苗幼儿园对面的空地处停放,导致陈某某被遗留在校车里,造成陈某某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嫌疑人林某某作为新苗幼儿园的负责人,违规雇用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司机和不具有教师资格的老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发当晚,我院及时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监督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同时,我院于2020年7月16日指派干警前往死者家中对死者家属发放慰问金,进行安抚工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嫌疑人黄某某、杨某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嫌疑人林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符合逮捕条件,因而依法对上述三人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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