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2020年9月2日上午8时20分,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在扬子江路与兴城西路东南角非机动车道,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杨某某(女,30岁,仪征市刘集镇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行为进行处罚,引起杨某某不满,杨某某遂以暴力方法阻碍执勤交警执行公务,并造成执勤交警面部受伤。
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文汇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经查,杨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目前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2020年8月16日,我市发布《关于执行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规定的时间和区域的通告》,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佩戴头盔,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依法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希望广大市民依法骑行电动自行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0年9月2日
(新媒体责编: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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