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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一货车因故障停路边,被追尾致5死!面对交警,司机却说……

    7月9日,

    来宾市象州县境内,

    一辆越野车追尾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大货车,

    造成越野车上5人死亡。

    面对交警讯问时,

    大货车司机却不承认是自己开车,反找人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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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货车因故障停路边

    被越野车追尾

    7月8日晚7时许,陈某独自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一车树皮,由来宾市兴宾区蒙村镇往象州县方向驶去。当行驶至象州县石龙镇花山村附近路段时,车辆突然故障,他便将货车停在路边。

    停车检查后,陈某找到车辆故障原因,又联系平时比较熟的汽车修理厂。但对方却说“厂里没配件,需从柳州发货,第二天才能过来。”

    陈某于是打开货车的危险警示灯(双闪),并找来一捆树枝,放在车后40米处的路上,以提醒过往车辆。随后,他回到车内休息。

    9日凌晨1时48分,陈某被一声巨响惊醒。下车查看发现:一辆越野车追尾了他的货车。

    ▲事发现场。图源:红豆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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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尾车辆司机为无证驾驶

    车上5人丧命

    因为天黑,陈某于是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医护人员和交警先后赶到现场,经现场确认,越野车上5名司乘人员当场死亡。

    事后,陈某得知,越野车上的5人全部来自象州县石龙镇,都是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司机张某林事发时为无证驾驶。

    “他们外出吃宵夜,车子也是偷开出来的。”陈某表示,“第一次碰到这种事,当时整个人都懵了。”

    陈某在现场未承认自己是大货车司机,只称是朋友开的车。

    南国早报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的第3天,在交警部门拿出调取的路面监控和其他信息,陈某才承认自己当天是货车司机。

    ▲越野车的车头面目全非。图源:红豆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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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人顶包

    交警认定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陈某告诉南国早报记者,8月7日,象州县交警大队召集事故双方到交警大队进行证据公开会,会上他得知,除了无证驾驶外,越野车驾驶员张某林还存在超速行驶的行为。事故路段限速为60km/h,而事发时,张某林所驾驶的车辆车速已经高达94km/h。

    8月12日,象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分析认为,

    陈某所驾驶的车辆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未及时报警,在事故中有过错,且在事故发生后,陈某藏匿其驾驶人的身份,并由他人顶替其为货车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而越野车驾驶人张某林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通过事故路段时超速行驶,具有对本次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且在事故中的过错较大,因此认定,陈某与张某林应承担同等责任。

    “事发后我一直在现场,后面也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并没有逃逸。”对于象州交警这份事故认定,陈某直呼冤枉。他告诉南国早报记者,事故发生后,他第一次时间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并配合交警处理;后续的调查问讯工作,他也是随叫随到。

    陈某说,由于他没有运输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当天又拉着一车树皮,害怕被运输部门罚款,才谎称是朋友开的车。

    对这份事故认定书,陈某不服,遂向来宾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

    9月2日,来宾市交警支队作出复核结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藏匿其驾驶人身份,并找他人顶替,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因此作出维持象州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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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陈某的做法究竟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9月11日,来宾市一接近事故处理的知情人士告诉南国早报记者,

    认定肇事逃逸,关键是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肇事逃逸的本质特征,即不履行法定义务、逃避法律责任。

    陈某在货车被追尾后,担心自己没有《从业资格证》而受处罚,便找人冒名顶替其驾驶员的身份,该行为直接反映了其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心理状态,故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陈某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应负全部责任,但张某林过错实在是太大了,因此才认定两人负同等责任。

    对于陈某的做法,该知情人士表示,这是受其法律意识淡薄的因素影响。此外,由于陈某没有《从业资格证》,他所驾驶的车辆就算购买了保险也得不到赔偿,找人顶包这一行为还有骗保的嫌疑,“他如果没有隐瞒的话,他的责任会很小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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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

    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青松表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本案中驾驶员陈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包,故意隐瞒自身肇事者的身份,其目的就是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该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特征,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公安机关认定陈某交通事故逃逸并承担同等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南国早报记者从陈某家属处得知,9月15日上午11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陈某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陈某的拘留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新媒体责编: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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