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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父女”就不算“猥亵” 这样的结论太敷衍

    4天之后,南昌铁路局给出了网传“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视频一事的调查结论: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周某某行为不够成猥亵违法。

    时钟拨回事发当日,有网友拍下视频:一名男子抱着一个六岁左右的小女孩,用手伸进女孩的下身和背部,还撩起女孩的衣服不断抚摸、亲吻。而小女孩则一直在说“不要,不要”。

    事情发生之后,公众情绪迅速发酵,多个媒体发文敦促警方尽快给出调查结论。但现在,一句简单的“当事人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怕是难以平息公众的质疑与猜测。

    此事之所以能引起如此大范围的关注,归根结底是因为触碰到了公众最敏感的神经:“幼童保护”。去年8月,南京南站候车室,一男子猥亵女童,其父母就在身边。但与该事有所不同,经调查,男子系女童养兄,后被刑拘。

    但许多网友提出,“此二人系父女”并不构成“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的必然因果条件。因为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统计,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中,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作案32起,占比15.31%。

    说得更明白点,就算是亲生父母,也没有“越界”触碰孩子身体的权利。视频中的父亲,非常明显地撩起了女儿的衣服,并在女儿不断反抗的情况下去亲她的嘴。这任谁看来,也不是正常的“父爱”或者“安抚”。于法律,因视频的局限性很难得出这属于“猥亵”的实证,但于公德、于人心,视频中女孩的反抗和爆料人转述的“爸爸你不要又摸我屁股了”的确超出了大部分人的承受范围。在挑动人心的“儿童保护”事件中,我们应当给予舆论以“豁免权”,不惮以他们用“最坏的恶意”来揣测视频中父亲的行为。因为以父女血亲为遮掩的侵犯行为“万一”发生,那就是落在小女孩不幸命运中的“一万”。

    作为处理类似挑动舆论神经的公众事件的警方,也不应如此简单粗暴,只是甩出一个简单的结论来回应沸腾的民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无数双盯着这件事情的眼睛背后,是一颗颗想为少年儿童创造更美好世界的真心。这样的真心,应当得到尊重与满足,而不是用一句“感谢网友对社会治安的关心”将公权力的傲慢体现得淋漓尽致。

    如何认定视频中男子行为不属于“猥亵”?当天发生的事情有什么具体语境?妈妈和姥姥为什么坐视不理?视频中父亲有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失妥当?这些细节与来龙去脉公众有知晓权,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南昌铁路警方应当也必须给出更加具体的交待,这也是警民共建“和谐社会”应有的题中之义。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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