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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晋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2月9日下午,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行解读。发布会由晋城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王联民主持。

    晋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司国奇,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鹏鹏,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调研员胡庄富,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司惠民,晋城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总会计师李晓峰,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先锁,晋城市金融办副主任王敬峰,晋城国网晋城供电公司营销副总张毅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向发布解读国务院和山西省的两个《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晋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司国奇首先解读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 2019年10月8日经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0月22日对外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重大突破,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作为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颁布施行的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条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其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

    找准立法切入点,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层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指标都力求有所回应,为相关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目标指引。

    把握好《条例》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基础性行政法规的定位,重在确立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制度规范,明确方向性要求,以概括性、统领性规定为主,不规定流程性内容,不创设具体行业、领域的管理制度。

    《条例》共七章72条,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确立了基本规范。同时,聚焦突出问题,重点围绕强化市场主体保护、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这5个方面,明确了一系列制度性解决方案,推动各级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山西省结合山西实际,突出山西特色,解决山西问题,出台了《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于2020年1月18日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条例》共七章59条,主要从优化审批、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等五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的实施。特别是对“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作出明确规定,突出了我省优化审批制度改革的成功实践,有利于全面提升我省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在优化审批方面:《条例》明确在我省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改革,扩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范围,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同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管理。

    在市场环境方面:《条例》明确了在土地供应、公共设施配套、减税利企、涉企收费、扶持激励政策、金融服务、降低物流运输成本等方面的具体举措,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服务市场主体,最大限度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因地制宜改善我省的市场环境。

    在政务服务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标准化的政务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及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同时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系统,电子证明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监管执法方面:《条例》重点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规范。建设规范统一、数据共享、协同联动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风险可发现、监管数据可共享。

    在法治保障方面:《条例》明确指出我省要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行政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要建立市场主体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同时要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针对行政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违反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在“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方面:这项改革在晋城试点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做法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示范性,《条例》对“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作出原则性规定,突出了我省优化审批制度改革的成功实践,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在数字政府建设方面: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事关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全省高质量转型发展。

    对此,《条例》做出积极回应,总则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详细规定了“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和“一城墙”在我省实施的具体要求。(文:宋永亮 通讯员:郭茹)

    (新媒体责编: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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