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运达物流公司“11·26”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结案
2021年11月26日,澧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湘J778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石门县县道X010线蒙泉镇将军山村6组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导致1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迅速响应,做好了事故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随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展开深度调查,对物流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2021年11月26日晚,慈利县广福桥镇三丝桥村居民肖某勤驾驶湘J778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县道X010线自慈利县广福桥镇往桃源县陬市镇溪流口码头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行至石门县蒙泉镇将军山村路段,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从左侧超越前方车辆过程中,遇对向驶来的杨某明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后货厢搭乘谭某林、杨某钧、杨某易),杨某明驾车向右避让过程中撞上道路右侧外的砖块堆后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肖某勤所驾车辆左前角,造成杨某明当场死亡,谭某林、杨某钧、杨某易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1月26日,石门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11·26”交通事故湘J778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肖某勤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交通信号占用对向车道超车,且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明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经石门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批准,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成立了由大队长覃志刚为组长的澧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11·26”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大队纪检、法制、事故处理、秩序管理、车管、督察、安宣等部门负责人为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展开调查。
调查组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认定“11·26”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调查组通过调查分析认为,驾驶人肖某勤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交通信号盲目占用对向车道超车,且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杨某明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调查组前往澧县对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责情况进行了深度调查。调查发现澧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应急救援预案、隐患排查等诸多方面安全管理漏洞。
澧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调查组建议澧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调查组依据调查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建议澧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车祸猛于虎、平安贵如金”。物流企业和驾驶人都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驾驶,珍爱生命,平安出行。(刘宏)
(新媒体责编:pl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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