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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新界定“商业秘密”

    11月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资深法律专家、北京本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徐学义律师表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相关内容做了很多调整修改,体现了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态度和决心。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含义做了重新界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1993年旧法相比,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改为“具有商业价值”。

    徐学义分析说,此种改变主要是因为旧法具有实用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议,何为实用性以及如何证明具有实用性给权利人的法律维权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比如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是否具有实用性、技术研发过程中的实验数据是否具有实用性等等,容易引发歧义和争议。

    此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表述的“具有商业价值”就准确把握了商业秘密的实质属性,语义明确并且容易被公众理解。

    另外,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徐学义表示,与旧法相比,增加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内容。之所以明确列举上述人员,尤其是列举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是因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大多是由“内鬼”或内外勾结实施完成的,因此,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常见侵权行为主体作了列举,以便于法律的执行,也有利于发挥法律的警示作用。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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