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者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在病情基本稳定以后,方可启动赔偿程序。在计算赔偿金额的过程中,绝大部分伤者都需要去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和三期期限进行鉴定。那么,鉴定机构是否仅凭伤者提供的病史资料和诊断报告单就能做出准确的司法鉴定意见呢?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法援律师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2017年4月10日,闸北区的陈阿姨在小区附近的菜市场门口被一辆摩托车撞倒,交警当场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陈阿姨无事故责任。经120送医院诊断,陈阿姨左侧肋骨第2/3/7骨折,右侧肋骨第5根骨裂,遵医嘱保守治疗,固定好绷带,回家静养。四个月后,经过两次复诊,陈阿姨基本伤愈。
在交警的指导下,陈阿姨带着《司法鉴定推介委托书》去离家较近的一家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法医查看了陈阿姨的就诊病史和影像报告单,告诉她,按照旧的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标准,伤者四根肋骨骨折就构成十级伤残,但是发生在2017年3月23日以后的事故,要适用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肋骨需要达到六根骨折方可构成十级伤残。陈阿姨听了以后觉得很不公平,为什么碰到自己遭受车祸时,赔偿标准就变严格了。
正在一筹莫展之际,陈阿姨的家人看到了“新民交通法援”咨询电话,法援律师听到陈阿姨是肋骨受伤,二话不说,先让她去华东医院按照三维重建重新拍片子,新的诊断报告出来后陈阿姨吓一跳,竟然有七根肋骨骨折,达到十级伤残。对此,法援律师向陈阿姨解释,“尽管医院病史,尤其是影像报告单会根据医生诊断和阅片结果显示有骨折的数目,但这个根本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最终依据。司法鉴定时,法医要仔细查看X光片,甚至还需要伤者再去特定的医院或诊疗机构,使用不同的设备和方法重新拍片,方能确定真正损伤的肋骨数目。”医生和法医的检查手段、检查方法、工作目的不同,医生的病史资料对于治疗来说,是正确的,但对于法医鉴定来说,直接依赖该病史,就大错特错了。
最后,陈阿姨根据新的诊断报告作出了十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获得了公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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