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港航企业共渡难关,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港航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厦府办〔2020〕12号),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对厦门港集装箱货物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全免;对在厦门港引航的所有船舶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131号)的基础上再打五折收费,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费;对国际中转、内支线中转的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包干费(集装箱装卸船作业)按照各航运企业与港口经营企业签署协议的收费标准降低10%计收;对租用政府性经营或国有企业经营的停车场的集装箱拖车企业,停车费2月份全免、3~4月份减半。
《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减半”从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新媒体责编: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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