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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港能否拒绝邮轮“回家”

    近期,“歌诗达赛琳娜”号、“威士特丹”号和“钻石公主”号等邮轮均涉险新冠肺炎疫情,但是由于它们停靠的母港不同,邮轮上人员面对的命运迥异。

    2月26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主办“邮轮疫情相关法律问题线上研讨会”,就疫情爆发以来,邮轮行业所涉及的各种亟待解决的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母港不同,命运迥异

    1月25日,“歌诗达赛琳娜”号邮轮停靠中国天津港,全员4806人(其中148位为湖北籍游客),其中17人先后出现发热情况。

    为此,天津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仅用24小时,完成了检测、疏散、安置等工作。首先对17位发热病人进行咽拭子采样;其次对3706名游客、1100名船员逐一进行体温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然后动用直升机将样本送往检测中心,所检测的17位发热病人结果均为阴性。

    2月13日,搭载1455名游客(西方国家游客为主)和802名船员的“威士特丹”号邮轮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靠岸。在此之前,这艘邮轮被至少5个国家和地区拒绝靠岸,在海上漂泊近两周时间。“威士特丹”号邮轮于2月1日从中国香港出发,开启为期14天的航程,计划到访中国台湾和日本多个港口,于2月14日抵达日本横滨港结束航程。

    截至3月1日10点,日本国内新冠肺炎确诊感染者为947人。其中,日本的感染者和从中国来日旅游的感染者人数为228人;“钻石公主”号邮轮上确诊的感染者人数为705人;乘包机回日本的感染者人数为14人。

    日本厚生劳动大臣加藤胜信表示,发生新冠肺炎集体感染的“钻石公主”号邮轮上包括船长在内全员都已经下船。3月2日,加藤胜信表示,将适时就“钻石公主”号邮轮的一系列应对措施进行验证。

    分别停靠中国天津港和日本横滨港的“歌诗达赛琳娜”号和“钻石公主”号邮轮由于停靠的母港不同,邮轮上的游客和船员所面临的命运迥异。

    靠泊天津港的“歌诗达赛琳娜”号邮轮上的游客24小时内完成了检测、疏散、安置等工作,最后以零感染的业绩完美解决,而“钻石公主”号邮轮由于被拒绝靠岸,新冠肺炎确诊人数从2月5日的1人升至3月1日的705人。为此,日本成为世界的关注焦点,“钻石公主”号邮轮也因此被戏谑为“行走的病毒库”。与中国天津港积极应对方式不同的是,同样作为邮轮母港的日本横滨港在事发之初却拒绝“钻石公主”号邮轮靠岸。

    有人认为横滨港虽是邮轮母港,但是根据相关国际法,它没有义务施救(可以出于人道主义救助);有人则认为母港就是邮轮的家,不应拒绝邮轮“回家”。

    无义务:属人道主义救助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经济法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桂红认为,对于“钻石公主”号邮轮事件,日本没有国际法上的义务。

    首先,在《国际卫生条例》下,原则上缔约国不应当因公共卫生原因而阻止船舶或航空器在任何入境口岸停靠,也不应该阻止船舶上下游客。但,如果入境口岸不具备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卫生措施的能力,则可以要求船舶或航空器驶离。因此,不难理解日本政府作出让“钻石公主”号邮轮所有人员在邮轮上隔离两周的决定。

    世界卫生组织有关部门人士2月7日在记者会上表示:“可以理解站在日本立场上必须采取措施。”因此,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日本并没有国际法上的义务实施救治,它允许“钻石公主”号邮轮进港并采取措施,也许是因为邮轮上的主要游客是日本籍,也许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或其他(如研究和积累治疗新冠肺炎的经验等)。

    其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节“领海的无害通过”第17条规定:“无害通过权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第19条规定“无害通过的意义”包括“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因此,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无害通过”的前提是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换句话讲,如果沿岸国认为邮轮疫情对其安全构成威胁,可以不准许其靠岸。

    再次,《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主要是针对海难救助,没有关于疫情救助的具体规定。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措辞来看,缔约国及其船长等进行救助的前提是“不致对其船舶及船上人员造成严重危险”。显然,被疫情感染的船舶,会有继续感染救援人员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船舶、船员和沿岸国并不负有救助义务。因此,沿岸国要求邮轮离开,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角度来看,似乎也不违反国际法。

    关于邮轮疫情中港口国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张芷凡认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条规定,港口国在其领海可行使沿海国保护权防止非无害通过;第33条规定,在毗连区,沿海国行使管制权(预防和惩治),防止船舶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发生违反本国法律法规的事件。基于国家主权和上述权利,港口国可视情形拒绝爆发疫情的邮轮靠岸;也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尊重健康权的角度出发,对邮轮进行救助。

    关于开放登记船旗国的责任承担问题,张芷凡认为,根据《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1条规定,船旗国与登记船舶间必须具有真正的联系,开放登记船旗国对登记船舶“有效管理”的审慎义务。因此,对具有开放登记国船籍的邮轮在登记国领土外因疫情需要开展救助时,从学理的角度,开放登记船旗国亦应当承担救助的责任。而具体责任承担的范围如何划分,依港口国优先管辖权,船旗国应予以主动积极协调配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庆虹认为,邮轮在公海上时,根据国际法的属地管辖原则,虽然疫情涉及国际卫生问题,仍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判定义务国和管辖国。该公约第94条明确载明标题为“船旗国的义务”,规定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

    船旗国的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当邮轮在公海上时,英国作为船旗国有义务对邮轮上疫情实施控制,在“钻石公主”号邮轮事件中日本作为沿海国并不负有国际法上的义务。

    有义务:不应拒绝邮轮进港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邬先江认为,涉及邮轮防“疫”问题,沿海国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和《国际卫生条例》及其国内法,有权拒绝其进港及靠岸。

    如果沿海国非港口国,也非该邮轮的预定挂靠港口的国家,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沿海国,则没有义务让邮轮进港,除非船货人因海上风险需要紧急避难救助(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故从现行国际法规定分析,一般沿海国没有义务让邮轮进港靠泊。

    邮轮不同于货轮,其到各挂靠港不是装卸货物,而是到港口国游玩。且,所谓病毒没有确切证据表明从哪里先感染,港口国不应拒绝邮轮进港,尤其是母港。

    但进港后应根据国内法进行检疫、隔离等,邮轮上隔离也是一种措施,但要合理有效。

    港口国分两种:一是邮轮已经进港,如“钻石公主”号邮轮进入日本横滨港;二是没有进港,只是预定的挂靠港。

    如果挂靠港是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国际卫生条例》评定的国际卫生港口,应具有相应卫生设施和一定的应对措施,即使没有能力完全应对如本次的新冠肺炎疫情,但做到初步隔离(包括邮轮上隔离或岸上隔离)等还是可以的,故其有义务;非国际卫生港口,则不得强制。

    另外,对于邮轮母港,正常停泊港应当具备此能力,不得拒绝邮轮进港。否则,仅仅从现有公约的字面理解,各挂靠港都可拒绝进港,而船籍港可能没有实际联系,也不会过问,邮轮上几千人的游客和船员听凭自生自灭,这显然违背相关公约的“人命优先”精神。

    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谢振衔认为,在目前国际公约及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 下,日本横滨港作为邮轮母港,不应拒绝邮轮“回家”。母港就是邮轮的主要经营地,也是邮轮的家,有家不能回,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作为一个主要经营场所来看,都不合理。这不是管辖问题,而是承担责任或义务的问题。

    其次,从公法的角度,结合私法的权责对等原则,船舶经营人对包括船旗国在内的相关国家负有一定的交税义务,就应享受相应的权利,发生问题时,船旗国和船舶经营人所在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就要承担责任和义务,此所谓权利义务必须对等的原则,有利于邮轮业今后的健康发展。

    (新媒体责编: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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