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简称《草案》),拟暂时调整实施海商法等有关规定。
《草案》规定,暂时调整实施海商法第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将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的邮轮企业(经营主体)及邮轮的市场准入许可、仅涉及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的外籍邮轮多点挂靠航线许可权限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基于海南海域情况及海南国际邮轮发展状况,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允许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主体在海南三亚、海口邮轮港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及三亚、海口市人民政府依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试点经营主体和邮轮运营的监管。
《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2024年12月31日前试行,鉴于海南承担着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使命,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应当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立法进程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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