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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稳扎稳打”—— 积小胜为大胜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持续加大多部门协同推进力度,降低岸电建设和使用成本。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已超额完成《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中提出的建设任务。同时,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将长江经济带运输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纳入“十四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范围。

    目前,各地都挂出“作战图”,拟定“军令状”,大力进行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为水运减碳按下“快进键”。

    岸电覆盖完成既定目标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具备岸电供电能力的泊位7500多个,其中长江经济带具备岸电供电能力的泊位4700多个。2020年长江港口使用岸电约23万次,231万小时,500万度。由于疫情影响,沿海港口码头人员与船员接触受限制,岸电使用较少。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彭传圣介绍:“虽然如期实现了交通运输部2017年发布的《港口岸电布局方案》的布局目标:‘2020年底前,实现全国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但是2020年底我国港口生产用码头泊位22142个,如果要求全国港口实现100%的泊位岸电覆盖率,还有10000多个泊位有待建设岸电供电系统。”

    受电设施改造稳步推进

    岸电“建起来”,更要“用起来”。岸电系统代替船舶发电机,既能满足船舶靠岸期间用电需求,又能实现“零排放、零油耗、零噪音”。

    据悉,上海、浙江、江苏等地建立了岸电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对使用岸电的船舶采取优先通行、优先过闸、优先靠泊、优先装卸等措施。

    长江航务管理局建立了长江水系港口和船舶岸电工作联席协调机制。为解决三峡坝区岸电建设中遇到的水位落差大、斜坡距离长、锚地接电难、游轮用电功率大、客船电缆和接插件标准不一致等技术难题,该局与国家电网、船检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协调分批、有序推动待闸锚地、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前完成了三峡坝区岸电实验区供电设施建设全覆盖。其中,三峡旅游客船受电设施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创新实现了双侧供电、并靠转接供电等供电方式。

    截至2021年10月31日,长江经济带11省(市)已完成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船舶累计2930艘次。随着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等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情况有了明显好转,截至10月,今年长江经济带11省(市)累计使用岸电船舶33.64万艘次,359.26万小时,4890.5万度电,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50%以上。

    以安徽省为例。安徽需要进行岸电改造的总船舶量是12000艘左右,占全国总改造量的一半。安徽省皖江船舶检验局负责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的船舶检验科工程师吴琦介绍,今年安徽省的总改造量是2001艘,也几乎占全国全年改造量的一半,“安徽省的船东和航运企业在船检和海事等多部门的政策宣传下,申请改造热情都很足。截至11月中旬,有的地市已经基本完成了全年改造任务,进度较慢的也完成了七成左右。”

    试点带动岸电使用加速

    目前,连云港港、上海港、大连港、厦门港、宁波舟山港、重庆港等相关船舶岸电项目目前已投入使用,应用涵盖高压和低压,我国岸电技术日趋完善。

    随着相关细化规定的逐步建立,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长江干线港口和船舶岸电试点工作也正在加速推进。

    重庆、湖北、江苏三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集装箱船、商品汽车滚装船、普通货船、进江海船等54艘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试点。长江航务管理局将船舶使用岸电纳入诚信考核,对按时完成岸电改造的试点船舶实施优先过闸奖励,对具备使用岸电条件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措施,对待闸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给予诚信加分。

    为方便船舶靠港期间使用岸电,便利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报送岸电使用、能耗等数据,强化岸电使用监管,江苏海事局利用“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组织开发了“船舶岸电监管与服务信息模块”。该系统的开发应用,标志着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防治信息化从水污染防治拓展到大气污染防治。

    法律法规基础有待夯实

    据彭传圣介绍,目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强制要求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11条也只是规定“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

    我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从2019年1月1日始才要求新建船舶配备受电设施,“目前实际配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并不多,导致靠港船舶能够使用岸电的比例较小,现有码头岸电供电设施远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减少靠港船舶大区染污排放的作用。”彭传圣说。

    同时,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需要港口人员配合,码头岸电供电设施也需要港口技术人员维护,增加了港口运营成本,港口难以获得可以弥补上述成本支出的回报。

    “鉴于上述原因,尽管交通运输部和地方政府有相应的鼓励港口建设码头岸电供电设施的政策措施,但是港口建设码头岸电供电设施的积极性仍然不高。”彭传圣建议,推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制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同时希望中央和地方政府持续激励港口建设码头岸电供电系统,使港口建设岸电供电系统的成本得到全部或者部分弥补,推动全国港口实现100%的泊位岸电覆盖率。

    “岸电受电设施的改造检验大部分都要求船检机构负责。然而,相关的船用产品检验工作推进非常困难,主要是没有相关的法规支撑,船检管理系统里甚至一直都没有岸电系统各部件的船用产品发证信息,《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里也没有产品名录;岸电箱和电缆管理系统等重要部件根本就没有全国性的产品检验技术规则,全靠船检机构自己进行技术摸索,所执行的产品检验技术指南到目前为止也都是各省自己制定的暂行标准。”吴琦建议,尽快建立岸电系统船舶产品检验法规指南体系。

    (新媒体责编:qiaoyi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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