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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省市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

    长三角是中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吸纳外来人口最多的区域之一,然而,近两年来,长三角区域跨省运输、倾倒危险废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污染着长江这一重要的生态屏障。

    日前,沪苏浙皖四地检察机关共同签署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决定建立日常工作联络、信息资源共享、案件办理、研讨交流以及新闻宣传等5项司法协作机制,为打击此类犯罪构建起司法平台。

    生态环境保护亟待强化区域间执法司法协作

    2016年12月中旬,江苏太仓海事局执法大队在巡航时,查获两艘抛撒垃圾的可疑船只。随后,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太仓派出所接管了这一案件。经审讯,两船船主在前一天晚上,关闭船上的所有电子设备和灯光,乘夜色将约2000吨垃圾抛进了长江。这起案件,解开了长江太仓段江面漂浮的垃圾量异常增多的秘密,也揭开了长三角区域垃圾非法倾倒犯罪链的一角。

    2017年9月15日,经多地执法司法机关近1年的缜密调查,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对这起“长江口垃圾倾倒案”涉案人员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查明: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洪某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3.5万吨生活垃圾交由他们处置,其中1.9万吨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1.6万吨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等地非法填埋。涉案的生活垃圾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其中挥发酚超标最高达3.2万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合计高达2000多万元。

    “办理这起案件最大的困难就在于案件涉及沪苏浙皖四省市,而案件由江苏、浙江两省三地的司法机关分别办理,数十名犯罪嫌疑人也被分别羁押在两省3个不同地方,人员和案件事实存在交叉,导致取证工作的全面性、证明标准的统一性、案件办理的便利性等都存在困难。”案件承办检察官、江苏常熟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韩立佳表示,各地在定罪量刑尺度、情节认定的标准上也不一致,通过多次沟通、协调,检察机关才逐渐统一事实认定与执法尺度。

    2016年7月,2万吨上海垃圾转移倾倒苏州太湖;2017年10月,长江安徽铜陵段被倾倒大量工业固废;2018年4月,安徽芜湖4000吨工业垃圾沿长江跨省非法倾倒……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多起影响大、危害重的长三角地区非法倾倒垃圾案。“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强化系统性、整体性。对大量跨生态系统、环境空间的违法案件,无论是依法打击、有效预防,还是生态修复,都需要加强区域间的执法司法协作。”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表示,如果受地区保护、各自为政的影响,查办这些案件将面临相当大的阻力,难以依法深入查处、有效预防治理,“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高质量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更需要建设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的示范地。”

    不断增强对区域生态环境依法整体保护的理念

    5月17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四地检察院检察长齐聚安徽省泾县,研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构建”,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决定共同推进生态环保领域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建设,积极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

    “签订意见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生态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升协同发展的层次和水平,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质量、降低司法成本。”安徽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刘曙光表示,长三角地区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明显上升,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战略问题,沪苏浙皖四地地缘相接、山水相连、空气相通,区域生态环境具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特性,任何一地都不能置身事外。

    据介绍,《意见》达成了日常工作联络、信息资源共享、案件办理、研讨交流以及新闻宣传等5项协作机制,要求各地互相通报生态环境检察主要业务工作数据和有重大影响案件、区域关联案件信息,提前介入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加强调查取证协作、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统一司法尺度和证据认定标准,促进区域间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由于生态系统不可分割的特性,水、空气等环境因素都具有流动性,而目前环境监管、资源利用是以行政区划为界限,行政权力配置与生态系统相割裂的冲突,导致跨行政区划污染问题不易得到有效解决。“刑事案件数量少,对破坏环境行为惩戒不到位;民事诉讼告状难,对公众环境权利保障不到位;行政审判效果差,对环境监管行为监督不到位;非诉案件执行难,对环境行政执法支持不到位。”传统的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在应对跨区域犯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司法机关迫切需要解决诸如整体性保护不足、累积性风险加剧、碎片化管理以及区域性生态失衡等诸多问题。

    正是从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特殊性、规律性出发,近年来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不断增强对区域生态环境依法整体保护的理念,在一些跨区域的生态环境案件中主动增强配合协作,有效解决了较长时间来依法办理跨区域生态环境案件管辖难、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办案效果不佳、生态修复困难等一系列问题,初步积累了经验。王祺国表示,四省市检察机关签署的加强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作为全国第一个生态环境的区域性司法协作文件,意义深远。

    保证惩防力度的一致性、持续性尤其重要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这是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建立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体制机制同样离不开司法机关的协作。

    浙江平湖检察院办理过一起涉嫌污染环境案。犯罪嫌疑人将含有大量重金属的污泥1.5万吨倾倒于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杨家潭码头、青阳县丁桥镇永平村变电所附近空地等地,严重污染环境。在浙江、安徽两地的紧密配合下,平湖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多次派员提前介入此案,引导侦查取证。目前,平湖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4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当前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压力仍然巨大,跨区域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仍然严重,依法加大打击和预防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力度势在必行。保证跨区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惩防力度的一致性、持续性和标准的一致性、统一性,尤其重要。”王祺国说,针对当前区域性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还存在局部化、单一化、部门化现象,影响力和约束力不够,对支持区域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持续惩防力度、形成高压震慑作用有限等实际情况,需要从国家顶层设计上建立和完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把严肃问责与严格执法结合起来,“应把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等全面纳入司法协作范围,使区域性生态环境司法协作制度化、常态化、实体化。同时,加强对区域性生态环境司法协作的调查研究,推进专业化建设。”

    随着“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理念逐渐落到实处,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也积极为扎实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打造绿色发展先行区提供司法保障。“我们将探索构建长江流域省际公益诉讼办案协作机制,对涉及长江生态资源保护的跨省线索,根据管辖区域不同,按照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第一时间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并在办案过程中,共同研究制定可操作、便捷的办案协作指引,明确工作流程,建立起常态化的办案协作关系。”刘曙光表示,同时还将探索建立长江流域生态资源保护执法司法衔接协作机制,共同研究长江生态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瓶颈与难题,“在长三角区域推动建立数据库,为线索摸排、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协作基础。在环境修复方面,探索建立一案一修复基金,负责实施生态修复,对被告没有能力履行或者不完全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成立环境保险基金或生态修复基金等。”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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