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简称船舶营运证),是船舶合法经营资格的随船证明文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到期后失效,证书未经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申请换发的,相应船舶不得从事国内水路运输。
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申请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船舶相关登记、检验、安全管理等证书和委托管理协议的有效性,否则不得换发新证。换发、注销《船舶营业运输证》时,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船舶营业运输证》过期后申请换发证书的,要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实该船是否在证书失效期内存在经营行为,对存在经营情形的,应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解读:
首先,过期即失效。
船舶营运证过期即为无效证件。《通知》明确船舶营运证过期,相关船舶不得从事国内运输。
其次,换发要严查。
严查证书有效性。《通知》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申请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船舶相关登记、检验、安全管理等证书和委托管理协议的有效性。
严查船舶经营行为。《通知》要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实该船是否在证书失效期内存在经营行为。
最后,违规要重罚。
原来可能是:针对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现在明确是:持过期船舶营运证从事经营的船舶,即视为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应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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