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来,中国海上搜救事业砥砺前行,不断探 索体制机制变革,加强专业救助力量和法制建设, 完善搜救协调指挥系统和运作机制。一张张海上搜救 现场图片,定格了海上搜救工作的瞬间,也见证着中国海上 搜救事业的发展。
早期探索 颁布《海上救护方案》
新中国建立初期,交通部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支援解放 战争和为恢复国民经济服务。1951年8月,中国人民打捞公 司(后改名“上海打捞工程局”)在上海成立,主要任务是 打捞战争时期沉没的舰船等沉物,疏通航道,恢复通航。但 “抢救船舶遇险”、实施“水上救护”仍被列入交通部有关 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之中。
交通部开始了海上搜救工作中组织职能配置、遇险通 信机制、救助设施配备的早期探索,1954年10月26日,交通 部海运管理总局颁布《海上救护方案》,这是新中国第一个 较为具体详细的海上搜救方案。该方案具体划分了中国沿海 天津、大连、青岛、上海、广州等5个救护区,规定了海上救 护工作程序和与海军联系海上救护工作的方法。
加强建设 成立海上搜救中心
1956年7月3日,中国、朝鲜、苏联在莫斯科签订了《关于 在救护海上遇难的人命和救助海上遇难的船舶及飞机方面进 行合作的协定》(简称《三国海上救护协定》)。交通部会同海 军、水产部发布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我国海难救助的代表 机构、基本力量、组织体系、处置方法等。同时,交通部将救助 与打捞工作合并,确定了“救捞并举、以救为主”的方针。
针对当时中国海上搜救的薄弱环节和救助设施的落后 状况,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全国和沿海地方海上安全 指挥部,加强海上专业救助力量建设。1974年1月21日,由交 通部牵头,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海上安全 指挥部正式成立,承担海上船舶防台风、防船舶污染海域、 海难救助的日常工作。1978年,交通部内设海难救助打捞 局,连同下设的三个海难救助打捞局和若干救助站,逐步形成海上搜救系统中交通部专业救助网。1983年9月2日,由交通部牵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公布, 其中专设“海难救助”一章,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涉及海难救 助事项作出规定。
在海上安全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挥下,海上搜救区域 已从港口、近海逐渐向远海扩展。1985年7月24日,国际海 事组织《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对我国生效。为更 好履行国际义务,交通部于1990年6月22日成立了中国海上 搜救中心,行使原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的职权,负责全国海 上搜救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海上安全指挥部也相继更名为海上搜救中心。
立体格局 提高水上搜救成功率
2005年,海上搜救工作上升为国家应急体系的一部分, 形成了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与军队相结合、多部门协同配 合,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指挥的专业力量与社 会力量相结合的海上搜救新格局。
国家和交通部不断加大对海上搜救工作的投入,完善 运作机制,优化组织体系,更新建设现代化的海(水)上搜 救应急通信及信息传递网络,建立海上救助飞行队,逐渐形 成沿海海、空立体救助网,多次成功处置重大险情和实施 重大搜救行动。近几年,水上搜救成功率均在95%以上。 2018年,全国各级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搜救行动1 902次,成 功搜救1 295艘中外遇险船舶、12 463名中外遇险人员,搜 救成功率95.3%。
70年来,中国海上搜救事业秉承“人命救助、环境救 助”使命,惠海泽航不断取得新的成就。搜救事业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筑牢海上安全最后一道 防线,并继续为“海上丝绸之路”和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 设提供可靠的海上应急保障。
(新媒体责编: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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