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江苏省邮政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2月1日施行。
《江苏省邮政条例》于2002年颁布实施,并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此次修正旨在明确县级邮政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以适应邮政安全形势和邮政监管体制的需要。《条例》(修正案)共有两处修改:一是规定“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县(市、区)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尚未设置县级机构的地区,明确所在市邮政管理局可以委托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以弥补监管力量的不足。同时赋予和县级邮政监管机构配套成立的事业单位(邮政业发展中心、邮政业服务中心)协助做好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地位。二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了“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表示,随着县级邮政业务的发展,自2015年起全省在业务集中、情况特殊的16个县(市、区)陆续成立了县级邮政监管机构,作为市级邮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履行行业监管职能。《条例》(修正案)的出台将对县级邮政监管机构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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