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监局近日印发《浙江省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8种情形纳入质量严重失信名单。
据了解,严重质量失信名单是指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认定的存在严重质量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名单。
根据《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浙江省质量严重失信名单管理:被依法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的;3年内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两次以上且被行政处罚的;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检验服务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情节严重的;未建立相关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或者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有关计量证书,情节严重的;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值不符合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或性能指标要求。
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的公布期限为5年。
《办法》指出,对列入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并在决定书中载明: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巡查;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照名单进行重点审查,取消“先证后核”;对纳入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人员的任何评先选优等表彰申请应给予一票否决;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严重质量失信名单通报机制,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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