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全国首批智能网联汽车在上海嘉定区开放道路上进行测试,智能出行离人们的生活又近了一步。然而,上路测试的背后,却经历了诸多受限。
2018年全国两会上,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递交了有关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议案指出,近几年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等新兴领域(行业)发展迅速,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交通方式不断出现,针对这些交通新领域,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部分规定明显滞后,亟待予以修订。
上汽集团与蔚来汽车研发的智能网联汽车在开放道路进行测试。 新华社 图
法律在“无人驾驶”领域尚属空白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常委会机关党组书记陈靖认为,根据互联网时代道路交通与管理的信息化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将不断出现的新交通工具与方式纳入法治轨道,促进这些新兴领域(行业)合法合规地发展。此次全国两会,他领衔联署递交了一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该议案从交通安全责任制,车辆源头管理,“老年代步车”等特种设备以及无人驾驶等方面列出案据,指出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不够完善。
他建议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交通管理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的交通管理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在“道路通行规定”中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如规定车辆借道通行应当履行让行义务、明确路口车辆通行的让行规定、增加未成年人乘车规定等等。在支持道路管理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内容中建议增加一章,对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等新兴领域以及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新兴行业作出前瞻性规定。
同样关注“无人驾驶”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经信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经信委主任陈鸣波。他在自己领衔联署的另一份《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中介绍,无人驾驶汽车在技术研究和开发时,需要结合各种道路的实际情况,通过封闭环境、半封闭半开放环境及实际道路(包括地面道路、高架道路及高速公路)的各种测试,才能真正推广应用到整车。
这涉及到两方面问题,一是目前无人驾驶技术在开发过程中,均采用在现有整车上进行改装,加装相关设备后进行技术开发和测试;二是在封闭区域测试后,需要尽快在半封闭及社会道路上进行测试,以逐步检验技术的可靠性。
而现行的道路交通法规针对的都是“有人驾驶”,给“无人驾驶”技术的上路带来了种种限制。法律在无人驾驶技术方面的空白,也使得目前国内对无人驾驶技术是否能够在社会道路上测试充满了争议。
应给予临时上路许可,划定测试区域
陈鸣波透露,无人驾驶技术政策法规缺失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目前全球都处在探索阶段。
2017年,美国立法机构全票通过《自动驾驶法案》(编号H.R.3388),对美国自动驾驶车辆的生产、测试进行方向性立法。同年,德国议会投票通过由联邦交通部提出的自动驾驶法律草案,对现行道路交通法规进行修正,允许自动驾驶系统代替人类驾驶。日本则在2016年出台了自动驾驶普及路线图,明确2020年允许自动驾驶汽车(有司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但依然需要有司机在车内监控。
最近两年,中国也在不断探索。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6月7日,国内首个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上海)试点示范区封闭测试区启动。12月27日,工信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2017年12月18日,北京公布《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的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8年3月1日,上海发布《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
但无论标准也好,条例也好,皆面临着与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的不兼容。
陈鸣波在议案中指出,首先是关于驾驶人的合法性。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其中“驾驶人”均默认为自然人,但对于无人驾驶车辆而言,“驾驶人”已经由实际的自然人变成了“驾驶控制系统”,如何对无人驾驶车辆的“驾驶证”进行定义?
其次,法律对于无人驾驶车辆的上路牌照和登记检验等系列问题尚属空白,无人驾驶车辆登记不了,难以进入公共道路进行测试。
目前,大部分无人驾驶车辆样车都是基于传统车辆进行改造,车辆的外形、结构均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因此车辆结构也面临着合法性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陈鸣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订或提出临时保障措施,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对经过改装的并装载有无人驾驶控制系统的车辆给予临时上路许可、逐步开放半封闭半开放公共道路测试、划定一定的城市道路及高速公路进行全开放测试。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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