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并于5月1日起实施。《意见》明确限制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旅客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相关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另一类是在其他领域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
其中,因严重影响民航飞行安全和生产安全被纳入机场和航空器内限制范围的行为包括:旅客在机场或航空器内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
《意见》还指出,因严重影响民航飞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自动移除。
这10种行为包括:
1.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
2.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的;
3.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的;
4.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
5.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
6.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的;
7.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的;
8.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的;
9.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的;
10.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的。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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